内容提要: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人民法庭主要负责审理民、商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其地位和作用不容忽视。与此同时,人民法庭身处基层,是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和桥梁,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构建和谐社会以及建设新农村等方面的作用也日益突现。鉴于此,本文从明确人民法庭的地位和作用入手,分析了影响人民法庭地位和作用的因素,阐述了巩固人民法庭的地位,充分发挥人民法庭作用的途径。
关键词:人民法庭 审判 综合治理 和谐社会 新农村
以下为正文:
人民法庭作为 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是人民法院的最前沿阵地,也是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和桥梁,担负着审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和指导乡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同时,人民法庭身处“基层”的基层,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窗口,是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新农村的实践者,其地位和作用尤为重要。本文试从四个方面探讨人民法庭的地位和作用。
一、人民法庭工作是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法庭分布在乡镇农村,是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明确人民法庭的任务是:1、审理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2、办理本庭审理案件的执行事项;3、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4、办理基层人民法院交办的其他事项。该《规定》第十八条和第二十四条还要求人民法庭可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通过审判案件、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出司法建议等方式,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近年来,人民法庭不仅案件数量增多,而且案件类型多样,包括了离婚纠纷、借贷纠纷、赡养纠纷、抚养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财产权属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土地征用款纠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等等。在这之中,有不少是由于农村自身的特点而产生的案件,比如宅基地纠纷、承包地纠纷等;又如因近期土地征用较多,也导致了相关土地征用款案件和由此而延伸的财产权属纠纷案件的上升趋势。目前,很多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法庭,审判力量非常薄弱,给基层审判工作和民事调解工作带来很大困难,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履行,也不可避免的影响了人民法院总体形象。究其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人民法庭的职能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形象不佳,地位不高。人民法庭设在乡镇农村,是为了方便群众诉讼,更好地为当地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服务。在人员选择上,应当派有经验、有耐心、素质好的人员担任人民法庭负责人。实践中,在人民法庭人员选择和任用上,一般是新来的人员,庭长是从本院庭室中提拔的比较年轻的审判员,干警是新进的大学生或部队转业军人,办案经验和社会经验相对不足,对当地风土民情了解不够,在办理案件中不能够与当地基层政权有机结合,不了解案件实际情况,就案办案,社会效果不好。部分人民法庭庭长认为基层工作琐碎繁杂、辛苦,人在曹营心在汉,不能做到以庭为家,有限期服役的感觉。群龙看首,导致审判人员也不能够安心工作。二是人民法庭基础设施差,办案经费紧张,办公条件差。法院下设的人民法庭基本上都是集办公、住宿于一体的综合办公楼。办公设备陈旧,条件简陋,有些人民法庭的房屋已明显老化甚至成为危房,导致不能正常使用。现代化的办公电脑、交通、通讯工具更无法配备,给审判工作带来很大困难。三是人民法庭属地管辖混乱。近年来,民事案件一直处于上升趋势,但因为人民法庭人员少,很多群众有种崇上心理,认为人民法庭受理的都是简易案件,认为自己的案件都是大事,并想当然的认为法院是人民法庭的上级,不如直接到法院起诉,有的当事人竟然要求从人民法庭上诉到本级法院。人民法庭收案大都属于简单、标的相对较小的案件,收取的诉讼费也少,有的案件甚至出现“赔”钱办案的现象。没有收入,也没有成绩,干警积极性调动不起来,导致人民法庭案件数量少、交纳诉讼费少,出力不出政绩,从庭长到干警都没有信心。 四是人民法庭干警的经济待遇差。人民法庭交通不便,生活条件比较艰苦,没有伙房,干警吃饭问题无法解决,而且住宿条件差,大多数干警家都在市内,家庭无法照顾,后顾之忧不能解决。人民法庭经费困难,收入少,干警旅差费无法报销,在工资少奖金低的情形下,还要多支出往返交通费用。法院因经费紧张,下乡补助标准低,且不能及时发放,造成部分干警经济负担加重,生活困难。处于办公没有桌、吃饭没有锅的困窘状态。五是人民法庭干警在提拔选用上没有优势,政治待遇差。人民法庭往往被认为是领导不重视,案件小、水平低、待遇差的单位,并且由于人民法庭干警接触不到领导,领导无从全面了解干警的思想动态和德能勤绩,在干部提拔方面也处于劣势。干警也认为自己像后娘的孩子,无人关心无人问。由于上述问题,使优秀人才不愿到人民法庭工作,谁下基层,都有种被充军发配的感觉。人民法庭存在以上困难和不足,造成诸多弊端:一是使审判流程管理难实施。人民法庭人员少,审、执很难分离,都由本庭包办,甚至一人到底,开庭、合议、送达时间的随意性大,审判程序混乱,不符合公正司法的基本要求,案件质量没有保证。二是法庭管理制度难落实。有的人民法庭只有一、两个人,管辖五、六个乡镇,在不驻庭的乡镇没有巡回办案点,有时需到巡回办案点开庭审理时,法庭就无人值班,不利于方便群众诉讼。三是内部监督难实现。人民法庭人员办案审、执一竿子到底,权力高度集中,缺乏监督。四是突发事件难处置。特别是面对执行突发事件,人民法庭人员少,力量薄弱,不易及时有效处置。导致越级上访、群访、甚至民转刑案件的发生,给当地社会和谐稳定造成很大隐患。针对人民法庭力量薄弱的症结,应当对人民法庭采取以下措施:(一)、加强基层基础建设,资金向人民法庭倾斜,打好物质基础。基层法院应当根据上级法院建设标准化法庭的要求,结合法院实际情况,及时投入资金,对人民法庭的审判及生活设施进行新建和改建,并积极配备交通工具和办公、通讯设备,使人民法庭的办公条件得到逐步改善。让人民法庭有一个规范的审判、办公场所,并逐步添置和更新办公桌椅,配备电脑、车辆,改善人民法庭办公办案条件。(二)、做好警力下沉工作,大力充实基层审判力量。积极采取措施,在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前提下,规定一定条件,把有没有到人民法庭工作过作为以后提拔任用的硬件。对于新进人员,除特殊专业人员外,必须在人民法庭工作满2—3年后方可考虑回院工作。保证每个人民法庭平均有4名以上干警开展审判工作,每个人民法庭至少有3名审判员,均能组成1个合议庭审理案件。鼓励政治强、业务精、有创新能力的年轻骨干法官到人民法庭锻炼,勇挑重担,建功立业。凡是过去没有在人民法庭工作的干警,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下人民法庭最少工作2—3年,成绩优秀的方可考虑回院工作。(三)、在政治待遇上倾情基层人员,各项待遇向人民法庭倾斜。对于干警的提拔任用,形成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在同等条件下,凡现在人民法庭工作的审判员优先提拔副庭长;副庭长优先提拔庭长;人民法庭的副庭长或庭长缺位时,原则上在人民法庭的人员中提拔;院内庭室正副职缺位时,原则上在人民法庭的人员中选拔;一直在人民法庭的干警优先解决正副科级待遇。(四)、提高人民法庭干警的生活待遇,关心干警生活,增加下乡补助,解决干警后顾之忧。通过制度规定,对于人民法庭干警按照远近程度,确定每月下乡补助标准,并以工作年限为根据,进行增补。不断改善生活条件,协调解决好人民法庭干警的食宿问题,使其安心基层,扎根基层。(五)、抓好人民法庭业务学习和培训工作。人民法庭许多法官有着丰富的审判经验,只是在法学理论上尚有欠缺。因此,应优先安排人民法庭法官到上级法院参加系统的学习培训,并在时间和经费上为他们创造条件,为人民法庭购买必要法学讲座录音录像教材。每年组织人民法庭干警进行两次以上庭审观摩,并用以会代训等形式点评或讲解裁判文书,通过强化岗位技能培训,进一步提高人民法庭干警业务技能。(六)、加强领导,规范人民法庭管理体系,推进审判方式改革,提高人民法庭的审判和执行效率。结合当前人民法庭工作实际,建立党组成员联系法庭制度,每个党组成员分包1个人民法庭,指导和协助人民法庭工作,要求党组成员每月至少到对点人民法庭调研1次,以便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二、人民法庭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力军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指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解决我们社会问题的根本出路”,“社会治安问题是诸多社会矛盾和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必须长期坚持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活动;但是仅靠打击不可能有效地减少产生犯罪和社会治安问题的复杂因素,必须全面加强综合治理才能奏效。”该《决定》论述了新形势下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特殊重要性;提出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要求和目标;确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包括“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六个方面。同时,该《决定》指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政府的公安、安全、司法行政等职能部门,特别是公安部门,应当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充分发挥骨干作用”。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担负着审判工作的重任,从某种意义上说,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直接影响到综合治理工作的开展。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的最前沿阵地,身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线,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窗口,承担着大量的具体性工作。特别是地处农村的人民法庭,扎根于基层,置于人民群众之中,不仅方便群众法律咨询、诉讼,更便于因地制宜,有针对性地宣讲法律,答疑解惑,在保障辖区社会安定团结、巩固基层政权等诸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提高认识,找准位置,实现“三个转变”,把综合治理的方针作为自己业务指导思想。审判案件是人民法庭的基本职责,也是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手段。目前,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案件数量连年攀升,人民法庭的工作任务相当繁重。在此情况下,人民法庭干警更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到人民法庭作为国家专政工具的一部分,必须自觉投入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这项伟大的工程中去。充分认识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既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任务,更是人民法庭义不容辞的神圣职责,人民法庭不但要参与,而且要充分发挥骨干作用,当好主力军。通过化解纠纷、解决矛盾,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纠纷,遏止违法,制止犯罪,增进和谐,从而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与此同时,还必须实现“三个转变”,使审判工作适应新形势的需要。首先,要变“远离”民众为爱民、亲民。过去,受西方审判方式及思潮的影响,我们过分地强调法官“中立”,提倡“一步到庭”,使得人民法庭职能作用的发挥深受影响。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群众的文化素质,法律观念还比较低,不放下架子,深入群众,单靠枯涩的法律条文,是难以解决好他们的纠纷的。只有树立司法为民的思想,爱民、亲民,使民众觉得人民法庭就是他们讲话说理的地方,法官就是他们倾诉冤屈、怨气的对象,审判工作才能顺利开展,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其次,变雷厉风行的判决为注重调解,调判结合。过去,曾经一味地强调效率,片面地认为审理案件时间越短越好,其实不然。笔者认为,涉农的许多案件,表面上看诉讼标的额并不大,是小事,但实际上潜藏着许多的矛盾纠纷,处理的这一起案子,只不过是冰山一角,如果只是一判了之,从法律条文上看或许没有错,但是双方的纠纷并没有得到解决,有的反而加剧了,对立情绪更大,社会隐患并没有消除。要取得好的效果,就要从综合治理的高度看问题,从矛盾的源头上找原因,从解开对立双方心里疙瘩上求突破,从思想教育、耐心劝导工作上抓落实。这样做,虽然办结一起案子多费了心血,多花了时间,多跑了路程,但是能使对立双方关系缓和,纠纷化解,真正实现案结事了。第三,变“坐堂审案”为巡回办案。受人员、经费、交通工具等因素的制约,人民法庭办案时往往下乡少,坐堂问案多,严重地影响了人民法庭前沿阵地作用的发挥。要践行“三个代表”要求,司法为民,就要本着两便原则,在坚持“巡回办案,就地调解”的基础上,继续发挥“田间法庭”、“夜间法庭”、“厂区法庭”、“院前法庭”、“学校法庭”的优势,贴近群众,方便群众,以适应人民群众的需要,适应辖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人民安居乐业的需要。(二)、对审判实践进行归纳、总结,在地方党委、政府决策中发挥参谋作用。人民法庭扎根于基层,贴近群众,对辖区的社情民意有较深的了解,在巡回办案中了解到一些带有普遍性的,又极易引发纠纷的现象,就要在审判基础上归纳、总结,发挥自身专业优势,找出规律性的东西,再主动地向当地党委、政府提出消除这些隐患的建议,使之尽早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三)、以案说法,加强法制宣传,使辖区内人民群众深受教育。大力普及公民的法律知识,全面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是实现综合治理浩大工程的基础。人民法庭要充分利用办案平台,以案说法,加强普法。通过挑选典型案例到乡村、厂矿、学校,社区现场开庭,以案讲法,使旁听群众深受教育,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 四)、加强对基层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建立群防群治的网络体系。人民法庭肩负着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神圣职责,应当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推广新经验,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快速发展,应当多与乡、村调解组织联系,在业务上给予必要的指导,全面提升调解人员的法律水平,使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其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帮助基层调解组织及时妥善地解决大量的民间纠纷,力争“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事态扩大,矛盾激化。(五)、积极开展司法建议活动,促进有关单位加强管理,堵塞漏洞,消除治安隐患。提出司法建议是延伸人民法庭审判工作、拓宽法律服务的重要手段。在办理具体案件中,人民法庭发现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应认真梳理、归纳,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厂矿企业、军营学校等提出司法建议,使有关部门或单位科学决策或者及时堵塞漏洞,避免再次发生类似的损失。(六)、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涉法上访长效机制。人民法庭身处基层,每天除正常的审判工作之外,还要接待大量的来信来访,有些是来咨询的,有些是来诉讼的,有些人是来反映问题的,也有极个别是来缠诉的,人民法庭应高度重视接访工作,充分发挥前沿阵地作用,热情细致地接待,详细答复每一位到访者,使他们带着疑问、疑虑而来,带着明白、满意而归。
三、人民法庭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石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要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作用,促进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而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同时也为人民法庭的工作进一步指明了方向。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人民法院责任重大,大有作为。人民法庭担负着大量民事案件的审判和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工作,是党通过司法途径保持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展示国家司法权威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窗口,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石。如何充分发挥好人民法庭的职能,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中发挥好作用,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第一、明确认识人民法庭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人民法庭处在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线,应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协调社会各阶层、各群体的利益关系,尽量减少和消除不和谐、不稳定因素,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人民法庭审理的每一案件,不论从实体或程序的处理都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特别是审理好婚姻家庭、遗产继承等案件,能促进家庭关系的和睦;依法处理好相邻权等纠纷,能促进邻里关系的改善;正确处理日常生活中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能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依法及时审理买卖、借款、农村承包合同纠纷等案件,能促使合同主体双方自觉履行约定义务,维护良好的经济关系和金融秩序。与此同时,人民法庭审理案件、适用法律的过程,不仅是对个案纠纷解决的过程,也是对社会进行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的过程。通过规范审判行为,努力做到辨法析理、胜败皆服,增强当事人自愿履行判决的主动性和能动性;通过履行好法官释明义务、举证引导义务,引导当事人根据诉讼规则充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宣传公民的诉讼权利与实体权利,引导他们通过正确的渠道、正确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旁听制度、宣判制度以及巡回审判制度等,使人民法庭在推进民主法治、维护公平正义、促进诚信友爱等方面起到示范教育作用。第二,努力提高审判质量,重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以积极的态度关心人民群众利益。在当前改革发展的复杂形势下,要使审理的案件做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真正统一,除了考虑法律问题外还要有政治智慧和效果意识,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自觉寻求司法效益的最大化。公民利益无小事,每一案件对于公民个人来讲都不是小事,在确保依法办案的前提下,注重克服就案办案、死抠法条的作法,避免因简单思维,不考虑办案效果而引发消极影响的现象。 人民法庭应坚持凡是涉及当地经济发展大局和当地有影响的案件,都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通报案情,争取取得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通过协调,既履行好法庭的审判职责,又能依法保护好各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第三、充分利用好诉讼调解,最大限度地使社会矛盾和争议得到实质性解决。人民法庭应在司法为民思想的指导下高度重视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纠纷带来的摩擦与内耗,使当事人的争议彻底平息,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和冲突才是工作的目的。在案件审理中应注重运用诉讼调解的主要方法和技巧,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从中发现矛盾的症结,抓住诉讼争议的焦点,有区别有针对性地开展调解工作;第四,在调解中尽量让双方当事人站在对方的立场上看案件,让当事人站在法官的角度来评判,将自己放在当事人的位置考虑其请求,从而找出各方的利益平衡点,使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并达成协议。第五,在调解时应对当事人进行耐心的说服教育工作,细心了解分析案情,诚心为民排忧,公心评判案件是非,使当事人信任法官,为案件调解创造条件。第六,庭前调解与庭内、外、庭后调解相结合,当面做工作与分别做工作相结合,做无过错方的宽容谅解工作和有过错方的悔悟改进工作相结合,情、理、法相结合,利用说情人、诉讼代理人做工作相结合,借助当事人所在的部门等各方力量,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第七,人民法庭要最低限度地使用国家强制力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不仅仅是判定一个案件当事人的是与非,而是要通过案件的审理,通过解决当事人发生的纠纷来稳定社会,使他们保持同社会的和谐关系。在农村,往往一人诉讼,几乎全家出动,一些农民为了自己的利益,在遇到矛盾时往往不冷静,采取一些消极和极端的做法,甚至违法、犯罪。对此,应耐心进行说服教育,并结合当地家族观念厚重的特点,把法律释明,案件因果释明以及教育工作做到关键的家族权威人士身上,再由家族权威人士向本族当事人进行疏导,做到依法平息矛盾纠纷,使复杂的社会问题转化为相对明确的法律问题,经过规范的程序加以理性解决,促成案件的有效解决,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
四、人民法庭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作用不可忽视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新农村建设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的配合和参与。人民法庭如何发挥其职能作用,服务于新农村建设的工作大局,已成为必须面对和思考的新课题。 笔者认为,(一)、新农村建设离不开人民法庭的司法保障。人民法庭是我国基层司法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目前,绝大多数人民法庭都设在乡镇,它们直接面向农村、面向基层,处于新农村建设的第一线,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担负着化解农村矛盾、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是促进、实现和保障农村社会稳定、和谐不可或缺的力量。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中国社会经济的转型,农村人际关系、家庭关系的转变,使得中国农村社会的纠纷类型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同时,随着中国新农村的整体变化,对法治和司法也提出了更多的要求。正确处理农村社会的各种矛盾和冲突,是实现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关键。( 二)、人民法庭在为农村工作提供司法服务方面存在一些困难和制约因素。人民法庭地处乡镇农村,虽然在很多方面都具有基层的特点和独特优势,但也有不少实际困难存在。如当事人法律素质普遍不高,法制意识不强,审判资源缺乏,无法配置相关必要工作设备。具体表现在: 1、当地群众法治意识相对薄弱,影响了法庭作用的发挥,直接导致了法庭工作的难以顺利开展。一些当事人盲目指责、对抗人民法庭,有的对裁判的公正性理解不当,采取一些过激的行为,特别在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一致、或因举证时限、诉讼时效等程序性问题而导致败诉的案件中,表现就更为明显。2、部分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纠纷能力不强,对人民法庭审判职能的行使形成制约。农民遇到纠纷通常找村干部或调解组织要求解决,而并非先找人民法庭、乡镇政府、派出所和司法所等其他部门。因而,村干部或人民调解组织往往是处理纠纷的第一关。在农村民事纠纷逐年增多的形势下,如果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纠纷的能力增强,人民法庭的审判压力就会减轻,就可以将有限的审判资源更多地用于重大疑难案件的审理,这对保证案件审判质量,提高审判效率,更好地发挥法庭作用有着重要的意义。 3、党委、政府的部分领导对人民法庭地位、作用的认识存在偏差,对法庭作用的发挥产生了不利影响。人民法庭是基层司法机关,不是当地政府的下属部门,其职能是居中裁判,化解纠纷,通过审判活动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工作,不能超越职能介入当地行政执法活动和从事地方经济社会事务。可是现实中仍有一些乡镇的党政领导对此认识不清,视人民法庭为其下属的一个部门,随意指挥、干预人民法庭工作。尤其在涉及地方经济利益时,往往将人民法庭作为保护地方利益的工具,或借用人民法庭的强制力来推行乡镇工作,混淆了国家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界线,对人民法庭职能作用的发挥造成负面影响。4、人民法庭对法制宣传工作重视不够弱化了法庭的影响力。人民法庭除了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基本职能以外,还应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工作,使人民法庭的审判活动,产生出让广大农民群众知晓法律、遵守法律、崇尚法律的社会效果。但事实上很多人民法庭的法制宣传工作做得一般甚至很不到位,缺乏全面发挥人民法庭作用的指导思想,只注重案件的处理和具体纠纷的化解,对于宣传法制等审判延伸工作重视不足,影响了人民法庭作用的全面发挥。( 三)、加强人民法庭功能型建设的途径。人民法庭服务新农村建设不能脱离其基本职能的履行。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加强人民法庭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司法功能建设,一是通过巡回审判化解纠纷,发挥人民法庭的审判功能。二是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教育培训,发挥人民法庭的指导功能。三是改进工作司法为民,发挥人民法庭的服务功能。四是能动司法构筑和谐,发挥人民法庭的沟通功能。在审判活动中尽可能地增强审判的亲和性,与当地群众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和通畅的沟通渠道,要求司法语言的通俗化、乡土化,以增强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相融性,加强沟通效果。
参考书目:
1、《人民法庭实用手册》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
2、何兵著:《现代社会的纠纷解决》 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3.季卫东著:《中国调解制度研究》 中国法制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