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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巡回法庭审判 践行司法为民理念
作者:邓国军  发布时间:2011-05-05 16:59:17 打印 字号: | |
  巡回审判制度是指在偏僻乡村由法院以巡回法庭的形式搞好法律宣传、上门立案、就地开庭、及时处理简易民商事纠纷案件的一项审判制度,从而使法院更好地方便群众诉讼,体现司法便民利民。2010年宜章县法院白石渡法庭采取巡回审判办理的案件40件,巡回办案率达30%,调解32件,调解率占80%。发挥巡回审判职能是人民法院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举措。

  一、巡回审判是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表现形式

  巡回审判制度作为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化理念解社会矛盾的一种重要方式,其巡回收案、就地审判、注重调解等方法,在践行人民法官为人民活动中已显示出强大的生机和活力,其所体现的“两便”原则和“面向农村、面向群众、面向基层”的“三个面向”深得民心,在实现“大调解”方面具有特殊的优势。在大力提倡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今天,巡回审判制度有其相当大的存在空间,尤其是在广大农村,为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一定的法治保障。

  1、 基层农村,地域广大,这是巡回审判制度成在的必要前提。尤其是农村的偏远地区,群众出行极不方便,给群众诉讼也带来了诸多不便。在偏远乡村的农民,到法院或法庭有时百十里路,来回有时需要半天或一天时间,既耽误农忙,又浪费交通费用。如果巡回法庭就地办案,办案一件,教育一片,就能使更多的群众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农村人民群众对巡回审判制度的依赖显然是迫切的,也是促进法院调解的必要前提。

  2、巡回审判是农村人民群众的法律知识较差状况决定的。“不知告、不敢告、不会告”是农村群众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普遍存在的问题,这也是巡回审判制度存在的土壤。在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群众的诉讼能力不高、法制观念不强普遍存在。普通民众不易获得或无经济能力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他们对巡回审判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的需要是相当迫切的。

  3、巡回审判是由农村矛盾纠纷的性质决定的。在农村地区,群众间的纠纷主要集中在婚姻家庭纠纷、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劳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简单纠纷案件,当事人双方也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但处理不好就极易发生矛盾激化。利用巡回办案这种相对轻松、人性化的开庭形式,不但能及时、有效地化解群众矛盾,也能使农村群众的社会关系变得更融洽和稳定,为创建和谐社会奠定良好的群众基础。

  4、巡回审判制度体现了“司法为民”的要求。人民法院的社会效益主要体现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民众合法权益三个方面。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以人为本,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法律支持和保障。巡回审判制度所遵循的“两便原则”和“三个面向”,与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为民”要求完全吻合。

  5、巡回审判制度符合现代司法为民理念。现阶段,我国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当事人诉讼能力低、举证能力差等各种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一味强调法官一步到位审理案件必然会出现诸多问题。巡回审判制度正是基于这些现实国情而产生的。法官巡回收案、办案,除了审判场所发生变化以外,法官的中立、平等态度并没有改变。在纠纷发生地众多群众旁听的情况下开庭,展现法律的公正与透明更有保证。巡回办案能方便群众诉讼,使法院的调解率得以提高。这充分表明巡回审判制度是一项体现司法为民精神、又方便群众诉讼的制度。

  二、巡回审判是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的有效手段

  1、巡回审判十分注重调解。巡回审判是一种贴近人民群众的解决矛盾的方式,调解贯穿于整个审判过程。注重收案调解,送达调解,庭前、庭中、庭后及宣判前的调解,农村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有其自身特点,多为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相邻关系纠纷、抚养赡养纠纷、土地权属纠纷等简单性质的民事纠纷。当事人的文化水平不高,爱认死理,爱争口气,且多生活在一起,关系错综复杂,很多纠纷关系到当事人最基本的生活秩序和生活环境。这样的案件判决不难,但一方败诉的结果会使得矛盾非但得不到化解,反而可能进一步激化,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在巡回办案中,法官应运用包括法律、道德、伦理、情理在内的多元化的调解方式,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积极做好当事人情绪的疏导工作,能更好地做到定纷止争、息诉平访,让调解贯穿于巡回审判的整个过程。这样,调解成功率高,自觉履行率高,很多案子当即履行,案结事了,真正能达到化解群众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效果。

  2、巡回审判指导民调,可减轻法院审判压力。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是巡回法庭的一项重要职能。由于相当一部分人民调解员分布在各个乡、镇、村(居)当中,法庭人员通过巡回办案的机会对重点的乡镇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并通过典型事例以案说法,既避免了枯燥乏味的书本学习,又加强了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与法官的沟通交流,能够起到更好的指导作用。在巡回审判活动中,法院可针对农村调解人员结构参差不齐、法律知识相对匮乏、日常工作开展不利的现状,利用巡回法庭这一有效的方式培训人民调解员。一方面在深入田间地头巡回办案的同时,邀请人民调解员参加旁听审判或调解,使其耳闻目睹,增长感性认识,增强实际运作能力;另一方面,采取集中授课、散发资料、个案讲评等形式为人民调解员更新知识,增加其知识储备,为人民调解员有效的处理突发性民间纠纷奠定良好的基础。由于巡回法庭指导了人民调解工作,使大量的农村矛盾纠纷得以及时化解,从而大大减轻了法院的审判压力。 

  3、巡回审判体现“两便”。巡回审判制度体现了司法为民精神,为当事人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减轻了“诉累”,也使法院的司法资源得以更好的利用,充分体现了诉讼效益的理念。这是因为绝大多数案件是简易案件,可以做到一次巡回开庭和当庭调解甚至当场执结,法院在诉讼中投入的人力资源、物力资源、财力资源都得到了最大限度的降低。

  实践证明,发挥巡回法庭审判职能作用是人民法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举措。
责任编辑:邓国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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