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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法院人才流失的原因及对策
作者:罗晓红  发布时间:2011-10-20 08:48:12 打印 字号: | |
  徒法无以自行,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是人民法院审判事业发展的关键。然而近年来,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法院人才流失,法官“青黄不接”的问题比较普遍,在笔者任职的宜章县人民法院尤为严重。本文笔者以宜章县人民法院人才流失现象为例,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法院人才流失的现状、原因及对策作一些探讨,以供领导者决策参考。

  一、现状

  宜章县人民法院现有干部职工80人,其中在编人员70人(政法专项编制89个)。从2003年至2010年,宜章县人民法院公开招录公务员13人,聘任制书记员1人,而调离或辞职的共有23人。人才流失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流失人才的构成呈现“四多”。一是年轻人多。在调离或辞职的23人中,30岁以下的有12人,30岁至35岁的有7人,35岁至40岁的有4人。二是高学历多。调离或辞职的23人均具有大学文化。三是取得法官任职资格的人多。在调离或辞职的23人中,有7人是在职法官(3人是通过司法考试后任命的法官),有12人虽未任命为法官但已通过司法考试。四是男性多。在调离或辞职的23人中,3人为女性,20人为男性。

  (二)流失人才有三个大的去向。调离或辞职的23人共有三个去向:一是从事律师职业。 改行当律师的有12人(在广东省深圳市、中山市任律师的有8人,在湖南省郴州市任律师的有4人),占流失人才总数的50%。二是调入其他条件较好的法院。 调入其他法院的有7人(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法院1人,广东省清新县法院1人,广东省连州市法院1人,湖南省郴州市中级法院2人,湖南省桂阳县法院1人,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法院1人),占总数的32%。三是调入党政机关任职。 调入党政机关的有4人(宜章县委政法委1人,宜章县招商局1人,郴州市纪委1人,广东省韶关海关1人),占总数的18%。

  (三)人才流失较严重影响了法院审判工作。目前,县法院在职80人中仅有审判员40人 。其中,退居二线的院领导有1人,在职院领导有9人,从事办公室、政工室等非审判岗位的有10人,真正在审判一线办案的审判员只有20人。宜章县法院每年的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共要立案2000件左右,由于人才近几年大量流失, 案多人少矛盾日趋突出。当前,法院出现的告状难、结案难、执行难等诸多问题,与人才的过度流失密不可分。由于大量年轻干警调离或辞职,致使法官“青黄不接”的断层问题凸显。目前在职的40名审判员中,50岁以上的10人,占总数的25%;40岁至50岁的22人,占总数的55%;35岁至40岁的6人,约占15%;30岁至35岁的2人,占5%,30岁以下的没有。由于历史形成的结构性超编,自2000年至2006年之前,宜章县法院未进一名审判员。2006、2008、2009年通过全省统一招考7名公务员中,有2人已调出,4名通过司法考试,目前仅1人任了审判员,1人刚经过省高院初任法官培训,拟任助理审判员。3名审判后备力量均为女性,家都不在宜章,熟悉工作、适应环境还有较大的差距。可以说,现在的宜章县法院已是典型的中老年法院,如果这种状况再延续几年,则几无法官可用。现在有的案件遇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另组合议庭都很难。此外,大量的人才集中流失,无形中产生一种人才流失的惯性,人心思动,无以安定。尤其是年轻的审判骨干,或在徘徊观望,或在积极准备,一旦时机成熟,则倾力外流,对法官职业化建设造成极大的不利影响。

  二、成因

  法官吃“皇粮”,法官职业是铁饭碗,法院理应是法律职业者神往的圣地,为何时至今日出现人才流失现象呢?

  (一)经济待遇差。这是造成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法院人才流失的根本原因。虽然《法官法》对法官的收入问题作了规定,但这种原则性的规定起不到应有作用。从全国法官整体看,法官收入没有进入高收入阶层行列,与律师的收入相差甚远。而且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在不同地域工作的法官,收入差距也很大。就宜章县法院而言,目前在职法官的工资年收入为两万元左右,加上各类补助和津贴也不足3万元。而宜章县法院近几年辞职当律师的11人中,年收入高的在50万元以上,低的也在10万元以上。宜章县位于湖南省最南端,毗邻广东省。虽然相邻的粤北地区在广东省是经济欠发达地区,但其法官的收入仍高出宜章县法官的一倍以上。与本省郴州市中级法院及两个区法院相比,宜章县法院法官的年收入也低一万元以上。正因为法官收入与律师收入,不同地域法官的收入存在悬殊差距,客观上刺激着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人才的流失。

  (二)社会地位低。长期以来,法院“一府两院”的宪法地位没有得到落实,客观上只等同同级政府的二级机构,法院和法官的整体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不高,没有职业尊荣感。法院系统内部依据《法官法》评定的法官等级得不到组织人事部门的认同,与法官工资、福利及政治地位毫无联系,实质上未得到国家的正式确认。现实中,仍套用党政系统的模式管理法官,且法官处于这个系统的边缘地带,一名基层法院法官所能获得的政治待遇是很有限度的,不少法官工作了一辈子也解决不了一个副科待遇。虽然法官的进入门槛高、任职条件严、工作责任大,但得到的诸如职业权力、职业素质、职业福利及办公物质保障却很低甚或缺乏,法官没有崇高的职业自豪感和幸福感。

  (三)工作压力大。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法制的完善,基层法院受案领域越来越宽,受案数量越来越多。而法官的数量并没有增加,因而法官的工作量逐年攀升。就宜章县法院民一庭而言,只有3名法官,一年要审结400件左右的案件,一个法官平均一个多工作日就要审结1件。几年来,民一庭法官无一人休过年休假,有的法官还因为过劳当场累倒在审判台上。当前,各种新类型的疑难案件不断呈现,而立法又往往跟不上,法官办案往往无所适从,公正办案难度大。人民法院处在社会矛盾的风口浪尖上,法官不仅要依法审理案件,还要做好维稳工作,要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常常弄得心力憔悴。执法环境差,法官办案中受干预多,当事人无理缠访现象普遍,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久而久之容易让法官产生对职业的厌烦感。同时,长期超常的压力、超负荷地工作,基层法院法官的身心健康状况令人担忧。

  (四)入法官编制难。就宜章县法院而言,入法官编制难是导致人才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上世纪九十年代末,虽然编制已满,但宜章县委还是强行将计划内二十余名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到了法院。这些超编人员一直未得到上级法院的认可,即使法院专项编制空缺了,他们也不能自然递补。这些超编人员,最长的在法院工作已有14年,最短的也满了10年,但他们即使通过了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如果要当法官,还必须参加公务员统一招录考试,此时又会遇到超龄问题,即使有志于当一名法官却连报考资格也没有。正因为法官“门槛”太高,这批超编人员在法院工作没有归宿感,不安心工作,几乎都是一通过司法考试便辞职去当律师。在宜章县法院辞职当律师的12人中,辞职时属超编人员的有7人。另外,法院系统还规定,作书记员公开招录的人员,通过司法考试后,如果要当法官,还必须参加公务员统一招录考试。这种设“门槛”的规定,也将造成书记员队伍不稳定、不安心,一通过司法考试便辞职当律师。

  (五)人才流动方便。近年来,国家人才政策发生了极大变化,选拔人才方式日趋公开透明,干部流动渠道日趋畅通。法院系统亦然。高中级法院面向本省、本地区抑或面向全国招纳贤才,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基层法院也面向全省,甚至全国范围选调骨干。这对于选拔优秀人才、充实上级法院和经济发达地区法院审判骨干力量大有裨益,也为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法院干部走出去提供了方便。宜章法院调出的11人中,有6人系通过招考和选调途径调离。上下级法院间、不同地区法院间不实行合理的人才交流,势必造成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法院骨干人才的过度流失。

  三、对策

  要解决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法院人才流失的问题,针对其成因,笔者建议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增强法官的福利待遇。很难想象一个背负沉重生活负担、面临生存艰难的法官能够毫不分心地专注于审判工作,能对法官这一职业有所依恋。因此,改善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法院法官的经济待遇,确保其享有与其身份地位相符的物质收益,是留住人才的基本措施。一是要缩小法官与律师两个职业间的收入差距。当前,律师是社会的高收入行业,而法官是社会的中低收入行业,因而要大幅增加法官工资,将律师行业中的优秀人才吸引到法官队伍中,而不是将优秀的法官人才吸引到律师队伍中去。因为,在一个高度法治的社会中,法官队伍的素质是要明显优于律师队伍的。二是大幅度提高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法院干部的补贴。在全国或以省为单位在全省范围内,实行从城市到县城、从经济发达地区到经济欠发达地区统一依次划分不同地区类别、依次递增补贴数额的办法,对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发放地区补贴。要形成“越是到条件艰苦地区工作的法院干部越要多发补贴、多有收入”的政策导向,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到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法院工作。

  (二)提高法官的社会地位。要加强对法院和法官的正面宣传,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尊重法官、关心法官、支持法官和爱护法官的良好氛围。党政领导尤其要强化宪法意识,尊重和维护法院和法官的地位和权威,形成尊重法官的社会共识是社会进步、国家文明的重要标志。法院机构级别应与同级政府平等,法院内设二级机构级别亦应与同级政府的二级机构平等;法院正副院长、正副庭长行政级别应分别与同级政府、二级机构的正副职相对应,普通法官行政级别应略高于行政机关科员级公务员,县级基层法院法官一经任命为审判员就应享受副科级以上干部待遇,中、高级法院以此类推。法院人事任免、调配实行由省高院统一管理,接受当地同级人大监督;法院党组织接受当地同级党委领导,有条件的法院党组书记可进入当地党委常委。

  (三)减轻法官工作压力。要随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的增加,逐步增加法官数量,从根本上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要加强法院办公办案经费的保障,切实改善办公办案条件,为法官办案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要减轻法官办案中的维稳压力,明确法官只是依法办案,案件审理中出现不稳定因素是正常的,应当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置,不能由法官承担一切责任。要加强对基层法院法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对基层法院审判中的一些疑难问题能及时提供指导意见。加强法官的职业保障,法官一经合法任用,除正常工作变动外,非因法定事由、法定程序,不得给予免职、辞退、降级或其他处分,以保障法官身份的稳定性。对高风险的法官职业要建立职业风险保险和优厚抚恤制度,让在执行职务中遭受意外伤亡事件时得到经济补偿。落实法官合理的职业“特权”,确保法官在履行审判职责过程中免受不合理的指控、追究、评论等。

  (四)降低法官进入“门槛”。针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法院人才流失严重的现状,为尽快解决法官断层现象,可适当降低法官进入“门槛”。实践证明,一个优秀法官形成,不仅有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还要有丰富的法院工作经验。同时,也要熟悉当地民情风俗,便于化解矛盾,解决纷争。因此,上级法院应给基层法院作为用人单位一定的自主权和选择权:允许招录一定比例的本土法官。对于长期在法院工作的超编人员,只要其通过了司法考试,可直接招录为法官。对于对于长期在法院工作的聘任制书记员,我们也可以采取同样的政策,直接招录为法官。针对目前报考基层法院法官呈现出的“女多男少”的问题,招考男法官时也可适当降低条件。因为,基层法院许多的工作,诸如案件执行,外出调查取证等,还是男性法官更合适些。

  (五)实行适度流出限制。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干部流出,除上级法院选调、平级法院双向交流,以及如公开选拔领导干部被提拔重用外,应明确规定予以控制。对经济发达地区法院公开选调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应限制其从本身审判力量薄弱、缺编的欠发达地区平级法院选调,以免加剧欠发达地区法院干部过度流失,从整体上影响人民法院事业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罗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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