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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庭先进事迹
作者:刑事庭  发布时间:2012-08-14 20:08:45 打印 字号: | |
  立足刑事审判,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近年来,宜章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认真贯彻“教育、挽救、感化”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提前预防、审中教育和判后帮教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在预防、挽救、矫治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一、注重普法教育工作

  为贯彻落实“两法一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相关司法解释,根据我县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特点,近年来,把消除青少年犯罪的隐患作为落实“两法一例”的大事来抓,在走向社会的超前教育上狠下功夫。

  一是共建“法制校园”。为防止和减少在校学生犯罪案件的发生,宜章法院刑事庭法官们走出法院,走向社会,走进校园,利用审理案件积累的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资料,到辖区开展各类法制教育活动。先后与10余所学校建立联系,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10余次,受教育师生达1万余人次。

  二是送法进社区。针对社区固定人口和流动人口中未成年人及其家长较多的实际,走入到社区担任法制辅导员,以生动的案例、基本法律知识为主要内容,到社区讲法送法。还特地编写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工作手册》和《未成年人审判相关法律解释》两本书,帮助未成年人及其家长了解掌握基本法律知识,引导他们自觉遵纪守法,运用法律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是加强法制宣传。我们积极与县电视台的有关栏目进行联系,就未成年人为什么迷恋网吧、与父母关系等问题进行深刻的分析,进行普法及警示教育。通过对典型案例重点剖析,帮助广大青少年及青少年工作者增强法律意识,不断扩大法制宣传工作的社会辐射面。

  二、注重少年审判工作

  案件审理阶段是教育和感化青少年的重要环节。为了更好地做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近年来,针对宜章县未成年人犯罪的实际特点,宜章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大胆实践,充分利用审判岗位优势,加强庭前、庭审、庭后工作延伸,努力做好未成年人罪犯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

  一是庭前调查实事求是。即审判工作向前延伸。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中引入社会调查员制度,将以往由主审法官进行涉案未成年人品德调查改为由辖区固定的社会调查员调查,保证法官在裁判过程中更加居中。社会调查员于开庭审理前,就未成年被告人自然情况、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及实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写成书面材料,在庭审时向法庭出示,作为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的参考性情节,以达到对未成年被告人区别对待和教育挽救的目的。如今年九月份审理的一起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梁某,16岁,因琐事将朋友张某打成轻伤。庭审前,经法庭主持调解,梁某的姑姑替梁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000元。经查,梁某5岁父亲去世,母亲改嫁,由于缺乏家庭关爱,梁某经常去网吧并结交了一些“社会朋友”。了解到梁某的身世和犯罪原因后,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二是全面推行圆桌审判。为帮助未成年被告人克服恐惧心理,创见们突出“寓教于审、审教合一”的理念,积极推广“圆桌审判”方式,将原有的审判庭改造成课堂形式,诉讼参与人的席位都以课桌代替,使之不失法律威严又充满课堂气氛,让未成年被告人产生置身其中又重回课堂的亲切感受。法官的说服教育、检察官的循循善诱、社会调查员的客观评价、法定代理人的真情召唤及审判庭的特殊布置相互作用,实现了庭审中教育、挽救、感化相统一的目标。真情化雨,润物无声,那些失足青少年每每在法庭上痛哭失声,下定悔改决心,迈出了走向新生的第一步。

  三是调查回访跟踪帮教。为了使犯罪青少年感受到温暖和关爱,坚持做好庭审后的跟踪帮教工作。如梁某故意伤害一案,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为了使梁某顺利回归社会,走好以后的生活道路,刑事庭的法官四处奔走为梁某解决就业问题。几经周折,将梁某安排到了县成某洗浴中心工作。目前,让区少年法庭仍坚持定期回访梁某,并帮助其克服心理矛盾,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近年来,经过刑事庭法官的的积极帮助,一大批未成年犯人对生活前途恢复了信心,走上了健康生活轨道。
责任编辑: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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