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是郴州和宜章跨越发展的“起飞年”。在县委提出的“三步走”战略构想指导下,如何充分发挥为县域经济发展及为新农村建设保驾护航的职能作用,是对人民法院司法理念和司法能力的重要考验。对此,笔者通过征求党委政府有关部门意见、走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深入企业座谈、回访农村当事人、查询群众来信来访、召开案件分析会等多种形式,进行了一定的调研思考。
一、辖区社会矛盾纠纷呈现的突出特点
县域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均需要和谐的社会法治环境来保障。当前,我县正处于抢抓“三大机遇”,践行“三步走”的重要时期,但也是社会矛盾的“凸显期”,从我县的情况来看,一些方面的社会矛盾和问题仍比较突出。
1、暴力类刑事犯罪突出。
2013年1月-7月,县法院审结故意伤害、“两抢一盗”、强奸、绑架案件39件46人,9.20校园绑架强奸案被告人黄峰、一六绑架敲诈勒索案被告人李兴兵均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审结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10件10人。判处缓刑7件7人,判处管制、拘役、单处罚金刑案件35件55人。迎春镇家暴18年受害人雷群英激愤杀夫,被依法判处缓刑。
2、五类民事纠纷频发调处难度大。
一是合同及借贷纠纷。如吉港水泥加工合同纠纷等涉重点项目等9件案件,涉宜章农商行、邮政储蓄、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及“两会一部”借贷纠纷等68件案件,因涉及重点企业及金融机构且涉案标的额巨大,如处理不好极易影响县域经济的发展。
二是计生非诉执行案件。计生非诉执行案件激增,且质量参差不齐,2013年1月-7月共受理执结计生非诉执行案件37件,涉案标的47.8万元。另因煤矿行业不重视职工的安全保障,县法院受理了梅田、麻田、杨梅山、浆水“三镇一乡”的尘肺病矿工劳动争议纠纷58件,若不谨慎处理,极易引起群众性事件。
三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107国道途径我县多个乡镇,境内主线全长62.83公里。随着村村通工程的实施,我县公路路网通行能力大幅提高,城乡各类交通工具激增,交通事故发生频繁。2013年1月-7月我院共受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51件,在民事案件中占比达5.5%,比同期多25件。此类案件诉讼标大,责任主体复杂,外地过境车辆法律文书送达难,调解更难。
四是婚姻家庭纠纷。2013年1月-7月我院审结离婚、抚育、赡养、继承四类婚姻家庭案件220件,占全年民事收案的21.6%,其中以离婚案件为主,数量达208件,占全年民事收案的22.5%。从地域来看,经济发达区域离婚率偏高,岩泉法庭占全年离婚案件收案的27.9%,白石渡法庭达23.1%。从案件特点上看,双方感情基础薄弱,结婚时间一般不长,以女方起诉为主。男方对家庭缺乏责任感,夫妻双方父母和亲属不当介入和外遇问题已成为引发离婚的主要原因,当事人很少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离婚。在案件处理上,当事人年龄越小、结婚时间越短,调解率越高。多数年龄较大离婚诉讼当事人对离婚无异议,却为了财产分割、孩子抚养争论不休,互不让步。当事人为了使自己利益最大化,不惜采取一切手段,转移、隐匿共同财产、虚报债务,给公正审理带来困难。
五是医患纠纷。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我县实现全覆盖,农民看病贵的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但看病难的问题仍然存在。受技术条件、医护人员责任心和群众自身认识等因素的影响,致使医患纠纷多发。对于患者提供的鉴定结论,一般医院方都会申请重新鉴定,而重新鉴定的周期长,很多患者需要医院的赔偿款进一步治疗,期间医患矛盾更易激化。如2013年1月-7月我院对外委托4件医疗事故鉴定中,2件用时2个月才拿到鉴定报告,2件3个月后才拿到鉴定报告。
二、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
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并不是一个没有矛盾和问题的社会,而是一个能够及时化解纠纷、缓解矛盾和疏导情绪、理顺心气,确保矛盾不积累、不膨胀、不激化的社会。与县域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要求相比,人民法院在社会矛盾化解中还面临着一些突出问题。
1、主观认识不深刻的问题。一方面是个别审判人员对司法服务县域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重要性认识不足,思考不够,行动不力。有的同志片面认为县域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是党政、经济管理部门的事,远离自己的审判工作。有的同志认为法院只能被动受理案件,而后在审理、执行中才能谈得上服务。因此,在工作中不是积极主动地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及经济风险,服务经济发展。另一方面是对依靠司法手段解决纠纷所面临的难度、风险和成本估计不足,不能正确考量纠纷所涉社会因素、政策因素。有的同志存在法律万能的思想,对纠纷持以不加分析全然介入的态度,不仅不能有效解决纠纷,反而使矛盾进一步激化,加大解决问题的难度和成本。
2、审判方式不适应的问题。现行法律制度设计对法院处理案件有着严格的程序要求,如民事审判要遵循不告不理、谁主张谁举证等一系列规则,强调程序公正和法律事实的查明,这些规定与现阶段农民文化水平、法律意识、诉讼能力极不适应,对此,调研中农村基层干部、案件当事人多有反映。从现实情况来看,当纠纷诉至法院后,很多农民并不懂什么叫证据,如何收集、固定证据,更不懂如何进行法庭控辩,一些农民为打赢官司不得不高价聘请律师,而多数农民更愿意相信法院能以最短的时间、最低的诉讼成本,穷尽一切法律手段为他们主持公道。而官司一旦败诉或不尽意,反过来就会对法院的司法行为产生怀疑,进而通过上访或过激手段来达到目的,产生社会矛盾纠纷的恶性循环。
3、政策指导不具体的问题。法律规范的静止性与司法案件的鲜活性决定了在个案的裁判上,法官要秉承一定的法律价值理念,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则,充分运用法律知识、司法经验和政治智慧,能动地适用法律,积极而理性地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作出判断。然而,这种能动是有限度和边界并受到现行法律规定制约的。在立法滞后的情况下,能动司法离不开司法政策的支撑,而与法律的明确性、稳定性相比,司法政策又多为原则性规定,只规定行为的方向而不规定行为的具体规则,在个案上缺乏操作性,不易掌控。面对各种执法检查、过错追究和检查监督,司法政策指导的不具体更多的是让一些审判人员感到无所适从,在各种政策之间难以选择。
4、多调联动不协调的问题。县域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中矛盾纠纷形成的原因、性质、表现形式、对抗程度均不同,要求解决的手段、方式也要具有多样性。目前,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弱化现象,土地仲裁制度虚化现象特别突出,社会矛盾的非诉讼手段解决机制未能形成。从我院诉前调解实践来看,法院作为司法审判部门,相对而言职能有限、力量有限,以诉前调解推进社会矛盾的多元解决,在工作衔接、定期会商、联动协调等工作中有时显得力不从心。一些行政机关、乡镇及村居在没有上级单位积极组织的情况下,与人民法院联动协作工作被动,有的甚至基于地域关系和管理权限推诿、搪塞,使大量纠纷解决没有解决在初期、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诉讼之外。
三、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保障职能的思考
要消除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新的矛盾、新的问题,更好地推进县域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充分发挥司法的定纷止争职能是十分必要的。近年来,我院从强化法官队伍教育培训、完善审判工作监督管理以及推行诉前调解工作、努力培育无诉讼企业、探索特色审判做法等多角度进行了能动司法的实践,取得了较好的效果。通过反思,我们认为人民法院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不断提高为县域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服务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
1、转变工作理念,创新工作方法。一是认真分析县域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发展态势,认清人民法院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增强使命感、责任感,不断探索新的有效应对措施。二是转变观察和处理问题的模式。认真研究和把握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善于从大局出发观察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做到变被动为主动。辩正能动司法与司法被动性的关系,跳出法院没有案件就不能服务经济的狭隘意识,既处理好案件,又积极主动的参与防范、化解社会矛盾。三是打破思维定势,注重利益平衡。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要注重考量、权衡案件处理的利弊得失,既要权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又要权衡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四是辩正能动司法与严格执法的关系,创新工作方法。对一些涉及面广、成因复杂、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在不违背法律和政策的前提下,坚持突破常规,特事特办,避免机械执法,就案办案,防止个别纠纷转化为群体性纠纷,防止民事纠纷转化为治安或刑事案件,防止非对抗性矛盾转化为对抗性矛盾。
2、延伸审判职能,扩大服务空间。一是加强法制宣传,为建设新农村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结合土地征用、土地承包等涉农案件的审判,编写适合农民生产生活的法制宣传资料。组织法官深入农村宣传,进一步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趣味性、导向性。通过就地开庭、以案释法、法律咨询、开设法制宣传专栏、印发张贴布告等形式,向农民开展有针对性的、现实生动的法制宣传教育,从源头减少犯罪,减少纠纷。二是建立企业定点法律帮扶机制。将“四园一区”等县重点企业列为定点单位,设立法官联络室,有计划地进行走访和调研,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主动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以赠送资料、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增强依法经营和风险防范意识。三是建立联席沟通机制。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将县域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面临以及可能面临的法律政策问题逐一梳理,邀请相关专家、职能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意见。四是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关注烟花爆竹产业链和农村医保中出现的法律问题,防范产业链断裂或资金链断裂造成风险。加强各种信息的搜集、分析、研判,对于有矛盾苗头以及有示范效应、可能引起连锁反应的事件,及时向政法委与政府部门报送预警信息,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控制、早处置。对于服务经济、办理相关案件中发现的一些问题,积极采取司法建议的方式向相关部门提出,促使问题解决。
3、充分发挥职能,服务经济发展。一是本着哪一类犯罪突出,就打击哪一类犯罪的原则,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生产经营、有预谋侵害民营企业财产刑事犯罪。严厉打击违法侵占耕地、破坏农田水利设施、破坏乡村基础设施犯罪活动。对制造销售假冒伪劣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坑农害农案件,坚持快审快结,依法惩处。通过公开审理、举行宣判大会等形式扩大办案效果。加大追缴赃款、退赔的力度,最大限度地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坚持“宽严相济”,按照“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对具有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情节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的工作,增进社会和谐。二是本着哪一类矛盾纠纷突出,就集中力量,集中时间、集中地点优先化解的原则,妥善处理新农村建设中的土地承包、转包、租赁,农村土地征收或征用等案件,维护农业生产秩序。慎重审理农民房屋、宅基地使用及婚姻家庭、继承、赡养纠纷。依法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通过化解涉农纠纷,弘扬家庭和睦、尊老爱幼、睦邻友好的优良传统。合理把握涉企业债务案件的审判尺度,关注县域经济发展中所引发的各种合同纠纷和征地拆迁纠纷,及时依法妥善处理。继续完善导诉制度、诉讼风险告知制度,完善案件流程管理,拓宽司法救助渠道,大力倡导案件巡回办理。充分行使释明权,以积极的态度引导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提供证据或证据线索,充分履行法官调查取证职权。积极主动开展司法调解,更多地了解农民的心理和农村的司法和生活习惯,尽力让当事人充分表达真实意愿,争取双方理解、谅解,力争案结事了,防止因强行调解或判决留下纠纷隐患,引发反复申诉和缠访、闹访。三是充分发挥行政执行职能作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依法支持行政机关服务经济发展的整治行为,遏制地方保护、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加大征地、拆迁等行政案件的审理力度,重点处理好土地审批、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城乡建设和社会治安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行政争议,促使行政机关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创新行政诉讼结案方式,大力推行协调和解。依法受理和执行非诉行政案件,帮助乡镇和村集体组织提高依法管理的能力。加强执行力度,认真研究执行工作策略,积极探索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慎重使用强制执行措施。加强同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化解“执行难”的综合联动机制。建立执行案件信息管理体系,推进执行救助专项资金的建立。
4、完善工作机制,确保纠纷化解。一是健全立、审、执“绿色通道”机制。对需要及时处理的涉农涉企纠纷、涉民生案件,适用快立、快审、快执的“绿色通道”,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建立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对于涉及县域经济秩序、农村社会稳定的特别重大案件,实行逐级报告制度。三是强化司法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能动作用,大力推行诉前调解工作,设立松林诉前调解工作室,让更多的矛盾纠纷分流进入诉前调解,通过平和方式解决。帮助仲裁机构提高仲裁质量和效率,更好地发挥仲裁的积极作用。加强与行政调解的协同,根据纠纷性质、类别的不同,实行法院与行政管理部门的综合联动,归口调处。完善社会调解组织网络,结合本辖区基层组织建设实际,强化村级调解网络建设,探索建立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针对农村土地纷争增加的实际,建议政府部门尽快建立农村土地仲裁调解组织,完善相关制度并积极开展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在劳动争议、消费者权益、医疗、教育等相关部门建立专业调解委员会,搭建诉前调解工作平台。四是调整法庭工作思路,实现人民法庭以纠纷调节职能为主到教育、指导职能为主的转变。有针对性地开展与新农村建设直接相关的婚姻家庭、相邻关系、各类合同和乡规民约签订以及采集固定证据、举证、诉讼方法等方面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司法指导,有计划、有步骤地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运用法律规范自身行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预防和减少涉农纠纷。
5、加强组织协调,提升服务能力。一是坚持党对能动司法的领导,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协同配合。二是在服务保障中提高司法能力。建设坚定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有科学发展观的领导班子,以提高领导水平和审判能力为核心,不断增强领导班子的创新力、凝聚力和战斗力。认真学习“全国法院办案标兵”周树国先进事迹,不断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完善内部监督管理制约机制,确保审执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促进司法廉洁。立足全员、突出重点,开展多途径、多形式、多层次的正规化培训和岗位练兵,注重经济和社会管理知识和能力的培训,组织干警学习经济热点问题、国家经济政策,熟悉掌握县域经济特点和新农村建设总体情况。不断提高诉讼调解、适用法律和文书制作能力。优化队伍结构,培养稳定的法官群体,及时向党委、人大和上级法院反映现有法官员额与职能要求之间越来越大的矛盾,尽快增加法院编制。加强人民陪审队伍建设,弥补法官员额的不足。三是加强调查研究和宣传。抽调业务水平高、综合能力强的同志,成立保障县域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专题调研小组,密切关注各种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开展前瞻性调查研究。加强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调查研究,从保项目、保增长、保稳定的角度出发,及时总结审判经验,提出相应的司法对策,当好参谋助手。在继续加强传统平面媒体宣传的同时,注重网络媒体的运用,加强舆情研判,跟踪民意反馈,把法院互联网建设成为方便群众沟通的重要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