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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章县人民法院关于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公示(第七批)
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2-12-28 22:08:56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规范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加强社会监督,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对本院2022年9月-12月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进行公示(详见《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情况公示一览表》),并提示如下:

  一、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结案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严格遵守人民法院发布的限制消费令,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

  二、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结案后,被执行人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或者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欢迎社会公众监督,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执行人员反映;案件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宜章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恢复执行。


                       宜章县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8日

 

附件: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公示汇总(第七批)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肖代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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