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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理须知
  发布时间:2024-04-15 10:36:40 打印 字号: | |

民商事、行政诉讼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代理 

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函和委托人本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律师事务所不得指派非律师人员以律师身份或以其他变相方式提供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不得为本所非律师人员以律师身份或以其他变相方式提供法律服务提供任何便利。

 

二、公民代理 

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担任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本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说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当事人的近亲属接受委托参与诉讼的,除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向法院提供亲属关系和受委托人身份证件等相关材料。近亲属是指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系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应当提交劳动合同、人事合同或者社会保险关系等可以证明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或者人事关系的书面材料。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人接受委托参与诉讼的,除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向法院提供推荐文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件等相关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民代理人: 

(一)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系受理案件人民法院离任的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但系当事人近亲属的除外; 

(四)系受理案件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其他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系受理案件人民法院的陪审员或者人民调解窗口调解员; 

(六)收取报酬的; 

(七)扰乱或者教唆、煽动当事人诉讼秩序的; 

(八)教唆或者帮助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进行虚假诉讼的; 

(九)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不宜担任诉讼代理人的; 

(十)其他不宜担任诉讼代理人的。 


 三、委托权限  

 一般授权委托只授予代理人代为进行诉的权利,而无处分实体的权利,在委托书只需写明“一般委托”即可。特别授权代理,还授予代理人一定的处分实体的权利,如提起诉讼、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等。特别授权要对所授予的实体权利作明确列举,如果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则视为一般授权,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


 
来源:郴州中院
责任编辑:肖代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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