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管理理论视角下认罪认罚案件
确认式庭审的错案风险防范
——兼论“起诉中心主义”模式的纠偏
王雨田 姚汶君
引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告诫司法人员要懂得“100-1=0”的道理。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理论在司法领域的具体阐释,为人民法院进一步增强风险意识,以更高司法能力水平防范化解错案风险指明了方向。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健全司法体制机制的重要内容。近年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依法及时惩治犯罪、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具体实践中还存在庭审形式化现象,增加了错案发生几率和风险,冲击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错案风险虽较大程度上归为“黑天鹅”,但若不加强识别和防范,就可能导致风险外溢形成“灰犀牛”。本文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重要论述为理论指导,从风险管理角度,通过分析757件错案逆向推导认罪认罚案件庭审中暗含的风险,寻求防范错案风险的有效路径,以期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公正、高效运行有所裨益。
一、风险缘起:认罪认罚确认式庭审运行失范
由于认罪认罚案件中控辩双方不存在诉讼争议,该类案件的司法裁判活动以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具结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为主要任务,庭审重心由传统法庭“审判”案件转向“审核”指控意见,由全案证据整体性审查转向与具结书相关的个别化证据审查,呈现出一种与“实质化庭审”迥然不同的“确认式庭审”样态。实践中,确认式庭审运行失范,暗含错案风险。
(一)庭审流程精简化导致审查结论“失准”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程序从简、实体从宽的基本精神,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和犯罪治理效能。虽然2018年刑诉法第219条、224条在立法层面简化或省略了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庭审中法庭调查和辩论环节。但在实践中,该类案件庭审流程存在不当简化、过度简化的问题。笔者调取H省Y县近一年认罪认罚案件庭审录像发现,65件速裁程序庭审时间均不足10分钟;247件简易程序案件中,103件庭审时间不足15分钟,占比41.7%,除去法官宣布开庭阶段核对身份信息、告知权利义务等时间,和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的时间,法庭调查和辩论一般不足6分钟。庭审流程过度简化,庭审发问省略、辩论不充分、证据审查粗疏,易导致审查结论遗漏案件细节和关键事实。
(二)诉讼认证模糊化导致证明标准“失语”
直接言词原则的规范价值在于通过法官对证据身体力行的直接的言词审查,以确认证据的可采性与可靠性,并以此保证案件实体真实。但在确认式庭审中,法庭会因被告人认罪认罚而放松审查标准,法庭认证较为薄弱。一是证据审查简化,对关键证据更倾向于合法性的形式审查,未全面剖析其三性,可能导致忽略证据瑕疵;二是质证环节弱化,辩方可能因认罪认罚而减少对证据的质疑,控方也因此降低质证力度,难以充分检验证据可靠性;三是认证说理模糊,因庭审认证程序简化,法官一般不当庭发表认证意见,判决书中通常也不再详细阐述证据采信与否的理据。在此种模糊认证语境下,认证采用的证明标准是否达到确实、充分有待考究。
(三)案件审查书面化导致庭审功能“失位”
2016年“两高三部”通过《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指出推进庭审实质化,确保庭审在查明案件事实等方面的关键性作用。这就要求裁判信息直接来源于庭审活动,法官必须亲自从庭审中获取定案所需的实质性内容,不得仅以书面审理等间接方式构建心证并作出裁判。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法官难以依赖形式化庭审实现充分认证,那么法官对案件评价的心证来源更多通过庭审之前或之后对案卷的审查活动来完成。笔者就裁判心证发生时间与H省C市十名基层法院刑事审判人员交流,四名审判辅助人员均表示“存在开庭前草拟判决书的情况”,六名法官均表示“认罪认罚案件程序简单,不会在庭审中过多发问查证”,一名审判辅助人员表示“认罪认罚案件事实清楚,一般不需要参加庭审就能完成判决书制作”,这表明认罪认罚案件的裁判心证发生在庭外现象普遍,庭审功能被架空,易造成“先定后审”“审判走过场”以及“法官控审不分”。
(四)小结:裁判结论耦合化的错案风险
综合以上分析发现,确认式庭审弱化了庭审断案功能,形式化审查导致难以发现起诉中的错误,使得裁判结论与指控意见高度耦合,不仅可能导致自愿认罪认罚的被告人无法得到应有的从宽处理,也有可能发生量刑结果畸轻畸重的情况,甚至还会增大刑事误判的风险。从风险社会理论来看,刑事误判风险也是加剧社会风险的重要因子。个体化与风险社会的相遇凸显了风险问题的严重性。被告人遭遇的错案风险,对社会而言是公正价值的减损,对其个体而言更是难以弥补的社会伤害。如何管理错案风险,“瑞士奶酪模型”认为,要为人为失误建立一个系统保障,尽量创造一个不易犯错的执行环境,避免事故链效应。换言之,防范确认式庭审错案风险的关键,应当在精准识别审判漏洞基础上,构建庭审流程系统保障机制,斩断审判各环节漏洞之间的联动,避免错案发生。
二、风险识别:认罪认罚确认式庭审错案风险归类
在轻微刑事案件数量激增、人案矛盾加剧的现实需求下,认罪认罚案件确认式庭审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诉讼效率,但也因庭审形式化产生了较为集中的错案风险。笔者以全国近五年来757件认罪认罚再审案件判决书为样本,以风险生成路径为依据,识别确认式庭审错案风险类型如下:
(一)认罪认罚自愿性审查形式化引发的错案风险
样本中,原审裁判推定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论述较为简单,多以“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表述,反映出庭审未能对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进行实质审查,易引发“非自愿性认罪认罚”错案。
1.犯罪事实认识错误的非自愿性认罪认罚错案。即当检察机关的有罪指控错误,且值班律师或辩护律师在“有罪”基础上提供法律帮助或辩护时,被告人由于无法准确判断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而作出非自愿认罪认罚引发的错案。
表1任某非法采伐、破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任某之所以会作出非自愿性认罪认罚,主要由于其对于行为客体(红豆杉)是否为国家保护植物的性质缺乏专业性认识。任某在认罪认罚时虽然也不能对其盗伐的植物系国家保护植物作出肯定的准确判断,但心理学研究表明,大多数人在面临损失时具有风险偏好,为了避免损失而寻求冒险,即损失规避心理。基于这一心理,任某在有可能被判处刑罚的风险下,更倾向于冒险认罪为自己寻求从轻机会。
2.罪错程度认识错误的非自愿性认罪认罚错案。即被告人对自身有罪无异议,但由于认罪认罚过程中检察机关并不向被追诉人进行证据开示,导致被追诉人对自身犯罪行为程度、金额大小等有关量刑幅度的事实认识错误而作出非自愿认罪认罚引发的错案。
表2张某某盗伐林木案
张某某在该案中认罪认罚为“不单纯”的自愿性,即张某某对其有罪及确属违法所得部分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对超出违法所得部分的犯罪事实有异议,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只有“是”与“否”的选择,张某某若要获得该制度从宽的政策,只能违心进行整体性认罪认罚。
(二)犯罪事实证明标准人为降低引发的错案风险
在757件样本中,剔除因法律适用错误而改判的487件案件后,对剩余270件因事实错误而改判的案件进行分析发现,原审裁判对主要犯罪事实证据的列举方式各不相同,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详细列举型,即对认证所采纳的证据及证明目的展开详尽列举;二是概括列举型,即仅对证据进行简单罗列或对证据种类进行展示,对证明目的进行概括性描述;三是未列举型,即不再对涉案证据加以列举。具体到不同程序,除普通程序有少量详细列举外,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均无详细列举型,详见表3。
刑诉法虽然对认罪认罚案件庭审流程进行了适当简化,但并未对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予以调整,仍应统一适用第55条之规定,需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才能作出有罪结论。在上述概括列举型和不列举型裁判中,文书仅对证明主要犯罪事实的证据进行整体性列举或不列举,证据与主要犯罪事实无法一一印证,部分案件事实的说理论证因而缺少充足证据支撑,人为降低了证明标准,导致对案件细节和关键事实的核实不够深入而引发错案。如周某犯贩卖毒品罪案,虽然指控的贩卖毒品数量不明,但因周某认罪认罚,法庭便得出周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结论,直接采纳了量刑建议,并以“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为由判处刑罚,再审查明涉案毒品具体数量后予以改判。
(三)法庭认证程序“减化”引发的错案风险
样本中,涉及身份信息类事实和主要犯罪事实认定错误而被改判的案件较为集中,反映出认罪认罚案件因法庭调查和辩论环节被不当简化或省略,易造成认证不充分,引发错案。
1.身份信息类事实认定错误类错案。样本中,事实认定错误的案件270件,其中被告人身份信息认定错误案件142件,占比52.6%。一是当事人身份认定错误。被告人为逃避刑事追责影响自身信用,或为隐瞒其可能加重刑罚的犯罪情节,到案后冒用他人身份,导致出现“冒名判决”。二是量刑有关信息认定错误。如遗漏当事人有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案件,错误认定累犯,遗漏前科情节等,导致量刑错误。
2.主要犯罪事实认定错误类错案。样本中,原审判决对主要犯罪事实认定错误类案件70件,主要分为以下两种类型:一是遗漏定罪事实类案件,如遗漏取保候审期间所犯他罪,其他场所的犯罪数额,违法所得扣押情况等,导致裁判中一罪与数罪、罪错程度、财物处置等方面的误判。二是定罪事实认定错误类案件,如未准确界定诈骗类犯罪中法益侵害的对象及犯罪手段,在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之间定性错误,导致裁判中此罪与彼罪的误判。
(四)小结:刑事诉讼中心存在向起诉环节偏移的风险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认罪认罚案件确认式庭审的错案风险,归根结底源于审判阶段审查形式化,未能过滤侦查起诉阶段的错误。该表象背后反映出认罪认罚案件在刑事诉讼中的“起诉中心主义”风险,即认罪认罚程序通过侦查引导、检察“预决”、法院审核,形成了一种公诉权主导下侦诉协作、控辩合作、控审协同的新程序样态,出现诸如“认罪即定罪”“认罚即定刑”“检察官裁判”等的量刑权前移风险。
三、风险溯源:认罪认罚确认式庭审错案风险的生成机理
风险有着深刻复杂的成因。确认式庭审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发展的产物,其错案风险生成机理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理论逻辑冲突紧密相关。
(一)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冲突:认罪认罚具结书过度影响裁判逻辑推导
如前所述,我国刑事断案结论常常源于阅卷而非庭审,刑事法官普遍存在依赖锚定效应来达到认知捷径的惰性。法官在对被告人犯罪事实进行实质评估时,往往会将庭前阅卷中以公诉人主导的认罪认罚有关供述及认罪认罚具结书作为起始值,起始值像“锚”一样制约着法官对案件事实的估测值。从法官的裁判推导流程来看,法律形式主义者将法官的知识谱系与行为模式诠释为“司法三段论”之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内部证成即是以法律规范为大前提、案件事实为小前提,进而推导出作为结论的判决;而外部证成则是针对在内部证成过程中所使用的各个前提的证立。“三段论”模型可以简化为:
当法官在审判时以先前锚定的估测值作为小前提S,来贯彻“大前提——小前提——结论”的印证式刑事司法三段论时,在实现形式正义的同时也对实质正义造成了消极影响。美国现实主义法官波斯纳提出:“实用主义审判的最终标准就是合乎情理。”他主张法条对审判并不具有决定作用,尤其是在疑难案件中,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的缝隙不可能通过对法条进行逻辑推理得以弥合,必须根据个案事实做出经验性的结果预测,以追求裁判结果的合理性。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法官只要完成了“三段论”评价即实现了形式正义,但这种以公诉人主导的认罪认罚有关供述及具结书作为起始值的评价体系,似乎在审查起诉阶段即宣告了被告人的法律命运,法官受先前之锚的影响,更难对案件事实作出中立评价,若侦查起诉阶段出现错误,亦会对后续审判过程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导致裁判可能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实质正义相悖。
(二)起诉权与审判权的冲突:认罪认罚制度权力分配不甚明朗
检察机关的起诉权主要包含对于被追诉人是否违法的法律判断和应当被科以何种刑罚的建议,前者可被视为定罪建议,后者被视为量刑建议。审判机关的审判权指的是法院依法审理及裁决案件的权利,该权利主要行使场域为庭审阶段。我国宪法规定,法检两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但由于权力分配不甚明朗,法检两院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对起诉权与审判权之间的权力边界及功能定位的解读呈现文学意义的“罗生门”现象,带有较强的主观性和利害性。
1.检察机关:“检察主导论”。自2016年起,最高检工作报告连续三年提出审前主导,在2019年的工作报告中论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首次提出,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应发挥主导责任。后续在其工作报告及会议精神中阐述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贯穿审前、审判期间、判后抗诉及执行阶段全过程。可见,检察机关对起诉权的态度呈扩张趋势。
2.人民法院:“审判中心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仍应严格遵守以审判为中心的原则。一是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并没有在立法上获得降低,因此,认罪认罚案件必须进行实质审查。二是从制度性质定位来看,该制度虽然改变了传统的刑事诉讼模式,但其改变的只是国家公诉权的减让,不是国家审判权的前移,仍然是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并未改变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公正裁量刑罚的职责。可见,人民法院极力维护其独立行使审判权。
在这一问题上,需要我们站在客观公正立场进行评价。对于“检察主导论”,可以视为对检察机关能动行使职权的美好期许,但这种能动是有限度的,把握不当可能产生僭越审判权的风险。“检察主导论”以刑诉法第201条作为其立法“背书”,主要通过行使起诉权,以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作为实现的载体。量刑建议本质上仍是求刑权的范畴,但为平衡控辩协商效力,确保检察官不失信于被追诉人签订的具结书,量刑建议势必要通过“一般应当采纳”对法院裁判形成约束力,这与法官独立行使量刑权有着潜在冲突。评价冲突的关键是,判断权归属于谁。根据刑诉法规定,应当由法官行使判断权,但此种做法可能使“一般应当采纳”的设置落空。由此可见,审判权与起诉权之间的冲突在所难免。
(三)价值与规范的冲突:公正与效率兼顾不畅
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永恒的工作主题,也是公正司法的基本价值。司法公正包括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两方面,体现在诉讼的过程和结果。司法效率包括诉讼活动的经济消耗和时间成本,体现在诉讼的速度和效率。公正与效率是司法价值的一体两面,贯彻以公正为先的司法价值才能实现“个案正义”。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立法和实践中,存在过度关注司法效率的价值偏好。
1.价值层面:公正为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并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2023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要求,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坚持诉讼以审判为中心、审判以庭审为中心、庭审以证据为中心。该要求一是肯定了庭审在刑事审判中的中心作用,二是肯定了证据审查在查明事实中的中心作用。按照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人民法院应当通过“证在法庭、质在法庭、辩在法庭、定在法庭”的实质化庭审来实现公平正义。
2.规范层面:效率为先。从经济学角度看,司法也是一种具有成本性、稀缺性、可配置的资源,司法的价值,并不限于追求公平,还包括以最少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效益。为配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新修订的刑诉法,增设了速裁程序,审理期限一般为10天,最长不超过15天,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并要求当庭宣判。
综合以上来看,这种从简、从略、从快的速裁程序,在立法上不再要求当庭适用证据裁判规则进行实质评价,那么,以认罪认罚案件为代表的大多数庭审无法实现实质化审理,便不太可能完整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价值理念。
四、风险应对:认罪认罚确认式庭审的矫正策略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逻辑体系之下,控、辩、审三方呈现以审判为中心的等腰三角形构造。然而,认罪认罚案件中“起诉中心主义”现象中权利与权力、权力与权力之间的角力,使得等腰三角形的经典构造无法保持稳定。因此如何促进控、辩、审三方之间的非零和博弈,是实现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必要考量。非零和博弈是指,博弈各方以集体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均会对个人利益作出部分让步,在实现集体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个人利益。博弈论最先被广泛运用于经济学领域,后续囚徒困境、消耗战、斗鸡博弈等模型,都被用作分析法律现象,破产、辩诉交易和专利诉讼等研究因此得以深入。从风险分配原理和公共风险的生成机制来看,错案风险作为一种可能系统化和公共化的社会风险,可以通过“风险-利益”模式统筹个体风险和公共风险,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此种利益的选择与非零和博弈中控辩审三方诉讼策略、诉讼信息、程序利益等几者间的关系结构耦合,我们可以通过观察不同博弈策略中的价值利益,探寻错案风险应对策略。
(一)模型解读:非零和博弈在刑事诉讼中的底层逻辑
非零和博弈最著名的模型是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一书中提出的猎鹿模型,它又被称为安全博弈、协调博弈。猎鹿模型源于一则故事,有两个猎人在同一个村庄中,村庄中只有鹿和兔子两种猎物,根据鹿猎博弈模型,猎人有两种选择,具体模型如图1所示:
比较选择一(4,4)和选择二(10,10)两个均衡点,显然,选择合作猎鹿比单独猎兔可以让每人多吃6天,这就说明通过非零和博弈可以实现集体利益最大化。
非零和博弈由博弈主体、博弈策略、博弈收益三个要素构成,在以上猎鹿模型中,博弈主体为猎人A与猎人B,博弈策略为双方获得博弈收益的目的所采用的行动方案,即选择一和选择二,博弈收益为博弈结束时,博弈主体得到的博弈收益,即均衡点(4,4)和(10,10)。由于博弈策略决定博弈收益,可以说,在博弈对局没有形成最终结果前,博弈主体可为实现个人利益或者集体利益而预先选择行为策略。
在刑事诉讼中而言,诉讼价值对诉讼活动具有导向性,诉讼流程具有阶段性和可选性特点,因此控辩审三方在价值和程序上存在诸多可选择的策略,例如,从被追诉人角度看,他可以选择是否认罪认罚、适用何种程序、是否上诉等,各个阶段的选择结果叠加得到他在诉讼中最终的博弈收益。从审判角度看,也完全可以充分发挥博弈论的价值预测功能,通过分析诉讼价值、证据认证方式、裁判形成方式等诉讼信息,选择优势策略,剔除劣势策略,降低整体诉讼风险,来得到好的纳什均衡点,实现博弈结果的集体利益最大化,同时兼顾控、辩、审三方个体利益。这种利益的最大化,即法官通过实质庭审来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价值,这种实现路径主要为法官参与且能在控、辩、审三方中起主导作用的诉讼过程和裁判过程。
(二)诉讼过程博弈策略选择:从形式审理到实质审理
证据是裁判的起点和基础。目前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出现了庭外认证的现象,这是造成庭审虚化的根本原因。在这一问题中,为直观表现法庭策略选择,我们基于控辩双方是否充分举证、质证,审方是否进行实质性审查,进行混合博弈,具体博弈模型如图2所示:
比较(10,20)、(20,0)、(0,10)和(10,0)四个均衡点,我们可以得出,若审方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即风险最低化),那么(20,0)为最佳选择,但这种选择将导致控辩方利益受损。实务中,由于证据规则并不完备,审方为降低自身风险,常常选择庭外认证的现象就不难理解了。但认证过程关系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我们应当追求集体利益最大化,这就需要审方选择非零和博弈,配合控辩方进行庭中认证,放弃部分博弈利益,选择(10,20)平衡点进行实质化庭审。
证据裁判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其贯穿刑事诉讼的全过程,而审判的直观过程和直接目的之一便是通过证据来认定事实。要纠正诉讼过程中的形式主义,法官在庭审中应当引导控辩双方形成平等对抗,通过保障辩护人发言权、提高人证出庭率等充分保障控辩双方充分举证、质证的权利,为审方实质审查提供必要便利;细化认罪认罚自愿性审查流程,贯彻直接言辞证据原则,实现实质庭审。
(三)诉讼评价博弈策略选择:从案卷中心主义到庭审中心主义
裁判者就案件裁判结果应当由庭审过程决定。心理学动机原理认为,人会从某种外部“驱力”中强化进行某种行为的动力,如果卷宗能够帮助法官实现案件评价,完成裁判任务,那么这种具有“获利性”的案卷中心主义裁判模式会变成一种外部“驱力”,进一步强化法官忽视庭审实质审查的心理。如此一来,法官可能陷入“依赖卷宗——忽视庭审——进一步依赖卷宗”的恶性循环,这是庭审虚化和刑事诉讼中心偏离的又一重要原因。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可以基于审方裁判方式取向为案卷中心主义还是庭审中心主义,控辩方是否实质进行庭审各环节,进行混合博弈,具体博弈模型如图3:
比较(10,20)、(20,0)、(0,10)和(10,0)四个均衡点,我们可以得出,若审方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即风险最低化),那么(20,0)为最佳选择,但这种选择将导致控辩方利益受损。实务中,“由于担心证人出庭时可能推翻庭前在侦查人员或者审查起诉人员面前作出的证言笔录,影响对案件事实的印证,法庭一般不愿意让证人出庭作证以及与被告人对质,甚至粗暴限制律师庭审发言,由此出现了极具中国特色的审辩冲突现象或者被媒体戏称的‘杀猪式审判’现象”,可以佐证这种“法官个人利益最大化”的选择。但公正裁判是审判机关的根本职责,这就需要审方选择非零和博弈(10,20)平衡点,组织控辩双方实质进行庭审各环节,以庭审查明情况作为裁判的主要心证来源。
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是落实庭审实质化的直观结果,也有利于杜绝“庭外审”、判审分离等诸多司法顽疾。在案件评价方式上,法官应当聚焦庭审,坚持司法亲历性原则,在前述实质庭审的基础上,实现心证形成庭上化;阻断庭前会议、庭前阅卷形成的思维偏见,坚持庭中认证优先原则,客观中立、不偏不倚地作出裁判。
五、风险防范:回归审判中心主义的程序规制
认罪认罚案件确认式庭审错案风险的根源在于审判过程未完整落实审判中心主义,要准确防范此类案件风险,纠正“起诉中心主义”,可以按照“风险人”假设,构建认罪认罚自愿性审查机制增强个体契约的完全性,完善证据审查机制防止风险聚集,设置程序转换机制扩大诉讼程序包容性,避免错案风险外部化、社会化。
(一)构建自愿性审查机制促进实质审理
针对认罪认罚自愿性审查,司法机关往往以形式审查代替实质审查,缺乏对协商自由、信息平等、权利救济等的实质判断,从而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不足甚至缺位。因而有必要明确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审查标准、审查流程和被告人权利救济。
1.审查标准。协商性是认罪认罚制度的重要特征,控辩双方协商地位平等自由,交流积极充分,对判断自愿性至关重要,根据协商过程内外因素,可将自愿性审查分为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两个层面。一是主观层面。主要审查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有清晰的了解;是否知晓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包括可能获得的从宽处理以及放弃的诉讼权利等;被告人的精神状态和认知能力是否能正常地理解认罪认罚的意义和后果;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考虑并决定是否认罪认罚;认罪认罚的态度是否稳定,是否存在反复或明显不合理的情况等。二是客观层面。主要审查具结书的签署是否规范、完整,是否明确记载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内容、法律后果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被告人和检察官、值班律师的签名是否真实有效;侦查、起诉过程中是否存在非法取证行为;被告人作出认罪认罚的决定是否受到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外部力量的不当影响。如发现有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情况,应认定认罪认罚无效。
2.审查流程。认罪认罚案件审理时间较短,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更需当庭宣判,故此类案件的审查时间主要集中在庭前和庭中,可以对该两个阶段的审查任务分配如下:一是庭前审查。在案件受理后,法官应仔细查阅案卷材料,了解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情况。重点审查侦查起诉阶段的程序是否合法,有无可能影响被告人自愿性的因素。可以通过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庭前沟通,初步了解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动机和对案件的认识。如发现被告人存在反复或者其他明显不合理的地方,要求检察机关移送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详细证据材料,主要包括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听取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关于案件事实、指控罪名、从宽处罚建议和程序适用等的意见记录。二是庭中审查。庭审中,法官改变审方高位话语体系,消除被告人恐惧心理,充分保障被告人陈述机会,让其详细说明认罪认罚的原因和过程。同时,认真听取被告人的辩解和异议,对其提出的问题进行回应。审查检察官提交的证据,包括被告人的供述、具结书等,判断证据是否能够充分证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传唤值班律师出庭,听取其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值班律师在整个过程中是否充分履行了职责。
3.权利救济。认罪认罚自愿协商性蕴含契约精神,应当保障被告人变更契约、充分协商的权利,避免使个体契约人(被告人)承担不应该承担的风险。一是单方撤回权。被告人在法院作出判决前可随时单方撤回其先前的认罪认罚,尤其是在自愿性受损、丧失的情形下,不得将被告人先前做出的有罪供述作为案件证据。二是再次协商权。保障被告人在审判全过程充分表达的权利,允许被告人在庭前、庭中随时对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提出异议,法庭应当记入笔录并开展调查核实,如查实自愿性异议成立或者量刑内容存在无罪、罪轻或者量刑异议成立,先前签订的认罪认罚具结书视为无效,被告人可当庭再次协商认罪认罚的内容,获得从宽政策。
(二)完善证据审查机制确保诉讼评价“庭审中心主义”
证明是裁判的前提,证明活动需要通过举证、质证、认证等一系列环节和步骤予以展开。本文就审查原则、审查方式、认证步骤三个关键问题展开可行性构建。
1.审查原则再明确
(1)全面审查原则。全面收集、审查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材料,不仅要涵盖各种法定的证据形式,还要全面调取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证据材料。对于被告人的认罪供述,在审查其自愿性、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同时,审查其他证据能否印证被告人的供述,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2)重点审查原则。在全面审查的基础上,重点审查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例如,对于涉及被告人身份信息、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据、法定从重从轻情节的证据等要实质贯彻直接言辞证据原则,被告人言辞无法佐证时,要求证人、提供书面证据的人等人证出庭。
(3)严格审查原则。不得为追求诉讼效率而放松审查要求,严格按照刑诉法规定的证据标准进行审查,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严格把关,确保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
2.审查方式再细化
(1)书面审查与庭审审查相结合。庭审前进行书面审查。仔细查阅案卷材料,包括起诉书、证据材料、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等,对证据的形式、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发现问题及时记录。庭审中,对证据进行进一步审查。对涉及一罪与数罪、罪错程度、财物处置问题的关键事实进行发问,询问被告人是否隐瞒漏罪,再次核对确认犯罪具体数额,涉案财物处置情况等,充分保障被告人庭审发言权。通过听取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观察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表现,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对于有争议的证据,可以组织控辩双方进行质证,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
(2)单独审查与对比审查相结合。对每一项证据进行单独审查,分析其来源、内容、证明力等。对于被告人的认罪供述,要审查其是否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是否存在矛盾之处。将不同的证据进行对比审查,发现证据之间的矛盾和差异。例如,将被告人的供述与证人证言、物证、鉴定意见等进行对比,判断其一致性。如果发现证据之间存在矛盾,要进一步审查矛盾的原因,通过调查核实、重新鉴定等方式解决矛盾。
(3)实质审查与形式审查相结合。不仅要审查证据的形式是否合法,还要对证明内容进行实质审查,主要审查证据内容是否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是否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例如,对于证人证言,要审查证人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判断其证言的可信度。
3.认证步骤再具体
(1)构建犯罪事实完整证据链条。坚持证据裁判原则,确保认定的犯罪事实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在对被告人身份信息进行严格核实确认后,按照犯罪构成要件,将审查后的合法证据一一罗列对应犯罪构成要件各环节,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确定犯罪行为是否成立,如有犯罪构成要件缺少与之对应的证据,应当要求控方补充缺失证据,确保形成能完整反映犯罪行为的证据闭环。对于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和疑点,要求控方作出合理解释,并就有关问题发问被告人、被害人、鉴定人等,若仍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则对事实不予确认。
(2)全面考虑量刑情节。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在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后,全面核实被告人符合从重、从轻、从宽的量刑情节。对被告人前科情节、是否系累犯、是否有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案件等情况注意核对,结合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态度、自首、立功等情节,综合考虑确定量刑。
(3)裁判文书详细呈现认证情况。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论证不仅有利于提高裁判结论的可接受性,也有益于司法裁判由“看得见的正义”向“说得出的正义”转变。完成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认证后,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详细阐述案件事实的认证过程和理由,具体要说明证据的采信情况、认定的事实依据以及从重、从轻、从宽处罚的理由,并对控辩双方的量刑辩论意见进行有针对性的回应,说明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
(三)设置程序转换机制保障公正审理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旨在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同时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为在案件快速处理基础上充分保障被告人权益,有必要对实体复杂程度与审判程序繁简不相适的情形进行程序转换。程序转换情形可分为两类:一是被告人在庭审中反悔。如果适用简易程序或速裁程序的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不再认罪认罚,法庭可就目前证据当庭查明事实的,依法作出裁判,对于关键证据存在疑问或争议的案件,应当转为普通庭审程序进行全面审查。二是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发现新的事实或证据。如果在庭审过程中发现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出现新的事实或证据,可能影响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为防止量刑不当、替罪顶包等错案风险,法院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庭审程序由简转繁。程序转换后,法院应当重新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环节,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避免在诉讼风险分配中产生新的排斥现象,要让社会成员的风险处境大致相同,为社会成员平等地“遮风挡雨”。
结语
“主动防范化解风险”是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一个重大命题,应对和解决各类风险,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防范认罪认罚案件确认式庭审的错案风险,离不开控、辩、审三方共同努力。为此,具体要做好认罪认罚自愿性审查、证据审查及程序转换的制度构建和具体落实,实现诉讼过程从形式审理到实质审理的转变,诉讼评价从案卷中心主义到庭审中心主义的转变,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重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正轨。
注释:
①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96页。
② 李艳飞:《认罪认罚程序的中国模式:“起诉中心主义”》,载《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2期。
③ H省Y县位于中部地区,经济发展在平行县域适中,具有较强代表性,提取样本期间为2023年8月20日至2024年8月19日。
④ 陈卫东:《直接言词原则:以审判为中心的逻辑展开与实现路径》,载《法学论坛》2022年第6期。
⑤ 同上注,第7页。
⑥ 何家弘:《刑事庭审虚化的实证研究》,载《法学家》2012年第1期。
⑦ 李奋飞:《论“确认式庭审”——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入法为契机》,载《国家检察官学报》2020年第3期。
⑧ 曾宪才:《风险、个体化与亚政治:贝克风险社会理论视域下的社会状态与风险应对》,载《社会政策研究》2021年第3期。
⑨ 样本选取方法:笔者在威科先行以“认罪认罚”为关键词,案由为“刑事”,文书类型为“判决书”,审理程序为“再审”,检索出裁判日期为“2019年8月14日至2024年8月13日”的案例757件作为本次研究的样本。
⑩ 此处的非自愿认罪认罚主要指,当指控有误时,被追诉人由于缺乏对犯罪事实、罪错程度的正确认识作出的认罪认罚,这种基于错误认识而作出的认罪认罚,非真正意义上的认罪认罚,应当为非自愿认罪认罚。
⑪ 参见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4刑再1号判决书。
⑫ 刘欢、梁竹苑、李纾:《得失程数的变化:损失规避现象的新视点》,载《心理学报》2009年第12期。
⑬ 参见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2022)黑0303刑再1号判决书。
⑭ 参见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23刑再3号判决书。此类案件还有代某某盗窃案,参见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21)云0302刑再7号判决书。
⑮ 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1刑再2号判决书。
⑯ 参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23刑再1号判决书。
⑰ 参见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23)苏0213刑再2号判决书。
⑱ 参见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3)辽0112刑再1号判决书。
⑲ 参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3刑再1号判决书。
⑳ 参见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2023)渝0233刑再1号判决书。
21 参见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24)渝0110刑再1号判决书。
22 参见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4)青0224刑再1号判决书。
23 参见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2023)渝0153刑再1号判决书。
24 李艳飞:《认罪认罚程序的中国模式:“起诉中心主义”》,载《海南大学学报》2023年第2期。
25 李国和:《失衡与自觉:风险社会的理论溯源与现实诉求》,载《甘肃社会科学》2023年第4期。
26 [德]罗伯特·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作为法律证立理论的理性论辩理论》,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85页。
27 徐芬芬:《社科法学结果导向裁判理论的反思与重构》,载《研究生法学》2017年第1期。28 李思远:《“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偏离和回归——以诉讼阶段论的“中心化”现象为批判视角》,载《地方立法研究》2023年第6期。
29 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2019年期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所作的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详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
30 胡云腾:《正确把握认罪认罚从宽保证严格公正高效司法》,载《人民法院报》2019年10月24日。
31 胡云腾:《去分歧凝共识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彻落实》,载中国法学会官网2019年12月19日。
32 SeeIanAyres,PlayingGameswithTheLaw,StanfordLawReview,1990(5),p.1292.
33 好的纳什均衡点是指,在非零和博弈中,每个博弈主体合作选择最优策略来达到集体最大利益的可能性,最终整个博弈达到的稳定状态。
34 王泽山:《刑事裁判文书证据认证说理问题研究》,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4年第1期。
35 陈盛:《刑事判决书中证据说理问题的实证分析》,载陈金钊、谢晖主编《法律方法(第17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209页。
36 陈瑞华:《论程序正义的自主性价值——程序正义对裁判结果的塑造作用》,载《江淮论坛》2021年第1期。
37 陈会:《批发、极速、打包式审判应当引起警惕》,载宇律网,2024年7月14日访问。
38 高峰:《以审判为中心视野下刑事错案防范机制研究》,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4期。
39 刘尚希、李成威:《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理论分析》,载《经济学动态》2023年第5期。“风险人”是以利益和风险对称的原则追求风险最小化,即所有的风险由“风险人”自身承担,没有产生风险外部化。
40 刘玉林、刘昱:《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及其程序保障——基于协商性的尝试与突破》,载《中国会议》2024年7月。
41 杨波:《审判
42 梁健:《刑事裁判中法律学说的运用困境及其解决路径》,载《中国法学》2024年第4期。
中心主义视域下刑事冤错案防范机制研究》,载《当代法学》2017年第5期。
43 同注释39,第2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