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法律适用视域下关联案件检索的程序构建
——基于“关联点”的识别
杨梦然
一、关联案件检索程序是统一法律适用的必要路径
(一)构建关联案件检索程序的必要性
法官虽然会通过举证质证和司法手段、技术查明案件的客观真相,但是法官却毕竟不是案件的“亲历者”,无法完整还原客观真相,加之,法官的专业素养、道德修养、个人阅历存在差异,高度盖然性缺乏固定的标准和统一的尺度,“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就不可避免。但已决的关联案件,其凝聚了裁判者的智慧,通过谦抑的对其分析、研判,限制待决案件法官的个人心证、个人偏好,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避免案件碎片化、割裂化,统一关联案件的裁判标准,降低裁判的出错率。天平是法律的象征,统一法律适用就是要天平保持水平、稳定,不向一端倾斜,“同等情况相同对待”,促成个案公正与裁判尺度的统一,维护裁判的正当性,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朴素要求。构建关联案件检索,也能让关联案件“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寻找最佳的处理效果将多个矛盾纠纷一并化解,多方联动一并打包调处、执行,促进司法办案质效的提升,也消除潜在的矛盾隐患,最大限度减少了人民群众的诉累和经济负担,增强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目前,在全国法律文件中对关联案件没有进行明确定义。本文定义为待决案件与本院的其他案件、其他法院的案件在当事人、案件事实等关键要素方面存在关联关系,并通过一个或数个“关联点”联系起来的案件。关联案件检索程序就是法官在办案的过程中利用一个或数个“关联点”对关联案件进行收集、整理,并对裁判观点进行归纳、参考的过程。
(二)实例分析
2011年,案外人李某1、高某2合伙开发建设XX项目,向被告钟某3借款280万元无力偿还后约定用案涉的8套房抵债,并被告钟某3签订《商品房预购合同》并出具购房收据,钟某3实际占有并使用这8套房屋。2017年钟某4又为该项目办证垫资275万元无力偿还,垫资款用27套房(含案涉8套房屋)予以补偿,与钟某5(钟某4弟)签订了《商品房预购合同》并办理不动产权证。原告钟某5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钟某2立即搬离案涉8套房屋,停止对原告所有权和居住权的侵害,排除妨害。
一审法院认为,在案涉房产办证前,被告钟某3以物抵债的方式与该项目部签订了《商品房预购合同》及项目部出具购房款收条,已将借款转为购房款,且实际占有涉案房屋。案外人李某1、高某2及XX公司与钟某4明知涉案房屋已抵债出卖给钟某3,购房合同未被依法解除或者确认无效的情况下,仍然将该房屋产权登记在钟某5名下,涉案房屋权属存在争议。钟某5仅以涉案房屋产权登记其名下为由主张钟某3侵犯其合法权益,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其要求排除妨害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钟某4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通过检索关联案件认为:第一、钟某5对案涉8套房屋的取得来源合法,办理产权登记,取得了所有权证;第二、钟某5对案外人李某1某某、高某2及XX公司已将案涉房屋抵债出卖给钟某3的情况并不知情,足以证明其对案涉8套房屋为善意取得。据此,撤销一审判决,被告立即搬离案涉8套房屋,停止对钟某4所有权和居住权的侵害。
本案属于以另案生效判决作为本案审理依据的典型案例。对于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二审法院对已生效的关联案件进行整合、吸收,将其作为依据、参考,更好地查明案件的客观真相,确保关联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统一,防止关联案件出现相互矛盾的裁判,关联案件的检索不可或缺。以本案为例,笔者以原、被告的姓名,案涉房屋等作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依次进行初步检索,共检索到67件关联案件,在此基础上,逐个案件查看,进一步剔除了重复或者与涉案法律问题无关的案件,共形成5件关联案件。因此关联案件的检索是一项去粗取精的复杂过程,需要构建关联案件检索程序,系统的、有序的检索,使已决的关联案件作为一种规则,构建关联案件检索程序势在必行。
二、关联案件检索机制设立的现状
(一)制度建设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法发〔2017〕11号)原则性地提出了各级人民法院要建立类案及关联案件强制检索机制。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法发〔2018〕23号),正式要求各级法院建立“类案及关联案件强制检索机制”。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法〔2021〕289号),明确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进行类案检索的情形和范围,将类案检索正式制度化。
类案检索制度日渐完善,关联案件检索制度目前仍没有广泛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各级法院需探索细化检索的方式、范围、检索标准。
(二)关联案件检索与类案检索的区别
类案检索制度是以承办法官为主体,以我国已公开发布的裁判文书为对象,以案号、案由、当事人、地区、法院名称、审判程序以及结案时间等为要素,依靠互联网技术支持而建立的一项司法制度。关联案件检索与类案检索相比更加具体、精细,是对个案的精细检索。
关联案件检索与类案检索的区别:一是案件间的属性,关联案件侧重的是案件之间的“关联点”,具有相互牵连、密切影响的属性,类案侧重的是案件之间的相似性;二是检索的范围,关联案件检索包括已决的生效案件和未决的案件,类案检索只能是已决的生效案件;三是检索结果的采用,关联案件检索对案件事实部分,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可以直接采信,对裁判理由、结果部分而是参考。类案检索对案件事实、裁判理由、结果部分均只能参考。
(三)关联案件检索的实践困境
1.自身特点。
(1)关联案件的复杂性。第一关联案件涉及跨案件类型,关联案件涉及刑民、刑行、民行、刑民行交叉案件;第二关联案件涉及跨地域、区域类型,关联的案件由同一法院不同法官审理、同一地区不同法院、上下级法院审理、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审理。
(2)“关联点”难识别。案件本身的特殊性、复杂性,多变性;博大精深的中国语言和文字,裁判文书用词、语义词义等更深层次的关联;裁判文书质量的参差,部分案件的裁判文书的信息不全,案件事实的查明、裁判说理部分较为简洁;都增加了“关联点”识别的难度,“关联点”不可能是单一的,部分“关联点”具有微观性、隐蔽,不易识别、易被忽视,既有简单的“点对点”的寻找,也有实质的主观判断,需要多维度的完善识别“关联点”的标准。
2.客观制约。目前没有专门平台进行关联案件检索。虽然现在存在如中国裁判文书网、法信等平台的关联案件检索,能够检索“本案相关案例”“本院同案由相关案例”,但检索更多是推送的是“历审文书”即一审、二审、再审的文书,关联案件检索数量不足、质量不高,仍需要法官通过更精准的关键词逐个点击排查的方式进行筛选,检索方式的智能化仍然任重道远。
3.主观规避。一是关联案件的检索需要借助互联网,部分审判经验丰富的老龄较大的法官,更愿意依靠自身丰富的审判经验,对上网检索关联案件主动性不足,二是“案多人少”矛盾和繁重的办案任务情况突出,近几年法院受理案件数量持续激增、系列案件频发,审判工作量不断加重,部分法院推行“摇号分案”制度或是随机分案制度,可能将系列案件分至不同的法官的现象,在浩如烟海的案例中,筛选关联案件,会耗费法官大量的精力,在下,法官没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一一筛选。
三、构建关联案件检索程序的要素——“关联点”的识别
构建关联案件检索程序的核心在于“关联点”的识别,“关联点”的识别不是一蹴而就的“点对点”寻找,需分步完成。笔者按照案件之间的关联因素,对“关联点”做出了以下分类:
(一)主体要素:参加人的关联
随着经济发展的深度化、多元化,利益关系呈多维化发展,关联多样化。参加人的关联,即原告、被告、第三人相互关联,此“关联点”是最简单、最容易识别的。
1.单方当事人关联。主要表现为待决案件与已决案件的当事人一方为同一原告、同一被告且诉讼请求基本相同,则应归为关联案件。
(1)同一原告关联。以民间借贷纠纷为例,同一原告(出借人)起诉不同的被告(借款人),且诉讼请求均为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等,该类案件应当视为关联案件。在民间借款纠纷中一定要对原告的身份信息进行关联案件检索,以判定原告是否为职业放贷人,在司法实践中,对职业放贷人的认定、识别没有统一规定,但有共性是关于同一出借人经常性的判断,如江苏高院职业放贷人为同一出借人及其实际控制的关联关系人作为原告一年内在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起诉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的,(2022)苏1283民初7185号判决书,查明经关联案件检索,在全省范围内与秦丽英关联作为原告的诉讼案件只有4件(含本案),没有认定原告为职业放贷人。
再如,以同一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为例,同一原告(物业服务机构)起诉不同的被告(小区的业主),且诉讼请求均为要求被告缴纳物业费、管理费等,该类案件应当视为关联案件。该类案件通常权责分配清晰、法律关系简单,会用同一尺度裁判,如(2023)鄂0802民初2167、2171、2174、2187号,统一法律适用作出一致裁判。但此类案件应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物业纠纷诉前调解工作,通过调解、协商等多元化方式处理物业管理相关矛盾和问题,让矛盾纠纷吸附在当地、化解在当前。
(2)同一被告关联。如在同一楼盘中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不同原告(该小区的业主)起诉同一被告(该小区的开发商),依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且诉讼请求均为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逾期办证违约金等,该类案件应当视为关联案件。如(2023)豫0902民初7560、7561、7564号,统一法律适用作出一致裁判。
2.多方当事人关联。主要表现为相同的原、被告,基于不同的事实产生的不同的案由的案件,而案件又存在混同、衍生的情况。例如原告因为不同的事实与理由起诉被告。
(1)相同的原、被告。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例,相同的原、被告依据不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诉讼请求为施工合同的欠款数额、利息、违约金等,虽不同的施工合同所涉工程项目的内容、施工地点不同,但是诉的主体相同、诉的客体同一应视为关联案件。
(2)相同的原告与第三人。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为例,债权让与人在转让债权后,应书面通知债务人向债权受让人偿还。受让人为原告,债权人为第三人,债务人为被告,存在着相同的原告受让人与第三人债权人,应视为关联案件,如(2022)青0103民初706、2151、3972、4523等号案件。
(二)客观要素:标的物的关联。是指案件与案件之间因为同一标的物产生关联,即因其他待决案件与待决本案所涉的标的物为同一标的物,案件之间有密切联系。
以买卖合同中“一物二买”为例,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先后或同时订立两个买卖合同,分别出售给两个买受人的行为,导致多个债权平行存在却只有一个债权得以实现,最终由一个买受人取得物权。如果数份房屋买卖合同均有效且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合同履行情况、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多个买卖合同纠纷应视为关联案件。
以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为例,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标的物被司法查控后,案外人基于对执行标的物享有的实体性权利主张排除执行的,通过执行异议程序救济。应当对案涉的执行标的物应当进行关联检索,以着重审查执行标的物是否属于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
(三)事实要素:案件事实的关联
1、基本事实关联。是指案件与案件之间因为同一基本事实产生关联,即因其他已决或待决案件基本事实与待决本案所涉基本事实有着密切联系的,并对待决本案预决效力产生影响的案件,属于基本事实相关联案件。
刑民交叉案件,2014年《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同一事实标准,在表述上直接着眼于“行为”和“事实”本身。判断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同一事实,需要对构成民事事实和犯罪事实的要素进行分解。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的刑民交叉案件,交通肇事的犯罪构成事实与民事赔偿的事实完全同一;因交通事故致人受伤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与运输合同纠纷,伤者有权选择依据违反运输合同的约定义务请求违约责任或是依据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损害请求侵权责任,案涉交通事故的事实是完全同一;均属于基本事实的关联。
2、非基本事实关联。因其他已决或待决案件事实与待决本案所涉事实存在一定联系,但对待决案件预决效力不产生影响,属于非基本事实相关联案件。
以集资诈骗罪与保证合同纠纷交叉案件为例,集资诈骗罪在立案前或刑事诉讼过程中,以保证合同纠纷等为由对担保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犯罪构成事实和民事事实并非完全同一,仅是其中部分要素存在牵连。应当遵循先刑后民原则,在刑事程序未审理完毕之前,对相关民事案件均应不予受理;待刑事程序审理完毕后,再对民事部分予以处理。以租赁合同纠纷与民间借贷纠纷交叉为例,承租人租赁出租人的门面经营生意,因资金不足,向出租人借款。基本事实是租赁关系、民间借贷关系,非基本事实为经营生意,存在一定的关联性。
《九民会纪要》第128条规定,涉非法集资类犯罪以外的其他案件,因不属“同一事实”情形而分别发生民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的,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处理。《九民会纪要》第128条在列举五种情形后,特别强调实践中法院以民事案件涉嫌刑事犯罪为由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的错误行为应予纠正。
3、法律事实关联。法律事实,是基础法理学的一个重要概念,并不是源于诉讼法的概念,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是出现法律规范所假定出现的那种情况,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具体条件。
同一法律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纠纷,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七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审理。
不同法律事实,以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交叉案件为例,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行为人以同一事由既向熟人借款,也向社会不特定的公众吸收资金。向熟人的借款可以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处理,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按照刑事诉讼处理,借款行为和吸收存款是不同法律事实,但是案件存在一定的关联性。
(四)整体要素:方向关联
1、案件的纵向关联。指案件之间呈纵向性、递进性的联系,主要体现在刑事案件中的上下游犯罪。上游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行为后,将所得物销赃,下游犯罪行为人以远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再以较高价格卖出,赚取“差价”。在上下游关联犯罪中,上游犯罪的来源多样,而下游犯罪的形式相对单一,比如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上游犯罪的量刑标准差距大;比如典型的下游犯罪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它是依附于上游犯罪而存在的,属于事后帮助犯,该罪的入罪和情节严重的标准有统一的规定,最高刑为七年有期徒刑。司法实践中会遇到上下游犯罪量刑相当甚至上下游犯罪“量刑倒挂”的困局。在上下游犯罪量刑问题上,下游犯罪入罪标准以及法定刑升格条件的设定方面,需要综合考虑下游犯罪所得数额、种类、犯罪次数、上游犯罪的性质及对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的妨害程度等因素,平衡上下游犯罪的量刑。
2、案件的横向关联。是指各个案件因案件的事实相互平行交织而形成的相互影响。主要是系列案件的关联。系列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当事人为同一原告、同一被告人数众多的群体性纠纷,且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至少10件以上的案件。常见案类型的系列案件有: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同一楼盘商品房买卖、同一主体的金融借款或民间借贷、同一业主房屋租赁或商铺位租赁、同一小区物业服务,以及涉及教育培训、劳动争议、库区移民、企业改制、企业破产、环境污染、土地流转、农民工权益保障等涉及人数众多的民商事案件。如小区业主要求该小区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该批案件诉求相同、诉争事实类型相同,可能涉及的群体较大,该批案件属横向关联案件,征求当事人同意按照不同情况分别选取部分案件,将选取的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案件作为示范案件优先审理,并及时作出判决,能最大限度减轻当事人诉累,降低诉讼成本。
3、多维度关联。指纵、横交叉关联。
以民间借贷刑民交叉案件为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民间借贷案件审判实际,规定了民间借贷刑民交叉案件的三种处理方式:
(1)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规定》第五条)。
(2)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规定》第六条)。
(3)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规定》第七条)。
上述第一、第三种方式是“先刑后民”的处理方式,第二种则属于“刑民并行”的方式。
四、构建关联案件检索程序的基本框架
关联案件检索的程序以核心“关联点”的识别为基础,遵循基本逻辑,在案件审理中,构建关联案件检索程序最为重要的二步:一是识别关联案件;二是判断关联案件裁判是否具有拘束力。笔者以民事案件为研讨重点,以期为建立统一法律适用下的关联案件检索提供更有针对性的初步设想与借鉴价值。
(一)识别程序
1.立案阶段:初次识别
关联案件是案件之间存在着关联、牵引,因此关联案件检索是必要的、不可或缺的、强制的,每个案件都应当进行关联案件检索。从立案阶段就应当启动,以当事人为辅、法院为主的关联案件检索程序。以此为后继案件审理提供基础,案件的承办人再根据个案裁判的实际需求决定是否再进一步检索。
由当事人自主向法院提供关联案件信息,原告到法院起诉,填写关联案件自查报告,自主向法院说明,让法院了解是否有已生效、待决的关联案件。立案庭在案件受理后,将案件的当事人的身份信息进行初步检索并且对原告的自查报告进行审核、完善、补充,以民间借贷案件为例,要检索与原告、被告关联的借款合同,民间借贷、债权转让合同、追偿权、债权人代位权等纠纷案件。将有关的信息收集、整理将案件移送至该案承办人处。
2.审理阶段:再次识别
案件的承办人根据立案庭整理的反馈关联案件信息,结合未决案件的案情,对关联案件进行再次识别。
向被告送达相关应诉材料附关联案件自查报告、并告知相关权利,案件承办人将原、被告及立案庭的关联案件信息进行收集、整理。本着“全面检索”的原则,再根据案件的“关联点”即标的物的关联、案件事实的关联、关联方向在相关的可以利用的内部、外部检索平台进行重复的检索,再次识别关联案件,产生最终的关联案件检索结果,避免因案件信息不对称,遗漏已决案件的、其他待决案件的关键点,造成“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二)判断程序
已经对关联案件进行了识别,将判断关联案件裁判是否具有拘束力,需要结合本案庭审“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实际情况,对收集、整理的《关联案件检索情况报告》中的关联案件进行综合判断,是否能采用案件事实和参考裁判理由、结果,如果不能统一裁判尺度,就适用法律分歧解决机制,真正实现关联案件裁判尺度统一,让公平在每一个案中得到回响。
1.关联案件结论均趋同情况下的判断
如果综合判断,本案裁判是与生效裁判尺度一致,制作、签署裁判文书即可。但如果本案裁判与生效的裁判尺度不一致,应当根据本院的监管程序,将该案件报请院庭长监督,并提请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如果是“四类案件”合议庭意见不一致或者庭长行使监督管理职责不同意合议庭意见的,由审判长或庭长签署明确意见层报分管院领导审查后,提交院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院专业法官会议意见一致,合议庭复议后仍存在分歧意见或者行使监督管理职责的院、庭长持不同意见;或专业法官会议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由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2.关联案件结论相异情况下的判断
如果关联案件结论不一致的情况,一是如果某一个关联案件是经最高人民法院一审、二审或已请示了最高人民法院,本案必须直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或请示。二是如果某个关联案件是本省直系上级关系法院的裁判,但本案的裁判将与之裁判尺度不同,先向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报告,由其呈报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如果讨论结果仍与本省直系上级关系法院的裁判尺度不同,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报上级审判管理办公室,由其报送给相应的业务部门复核。三是如果是其他的情况裁判尺度不一致,报请院庭长提请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不能形成多数意见后,呈报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结语
本文旨在对关联案件检索程序进行梳理,以期为司法工作者提供更鲜活的关联案件检索运用过程。目前,关联案件检索程序仍存在较多的问题亟待解决,但笔者相信在大数据时代,关联案件检索程序大有可为,将成为司法审判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是“同案同判”价值追求的实践操作必经之路,前提是必须做好“关联点”的识别,覆盖立案、审判、执行等各环节,充分发挥法官办案的主观能动性、提高案件质量,以更好统一法律适用,实现个案正义与普遍正义有机融合。
注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
2刘树德:《<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2020年第25期,第38—41页。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职业放贷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4孙国华、朱景文主编:《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74—37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