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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条,涉案59万余元!购进、运输、销售大量伪劣卷烟?法院判了!

作者:袁柳英  发布时间:2024-10-16 18:50:22 打印 字号: | |

妄想走“快钱高速路”,

等来的却是犯罪不归路,

为谋取利益,

自作聪明试图靠销售假烟暴富,

最终必定触“刑”落网!

容易被忽视的是,

协助运输假烟,

是否同样被追究法律责任?

请看以下案例。



近期,宜章法院公开审理了林某亮、彭某等四名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一案,分别被判处六个月到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至7月,被告人林某亮、林某苗(在逃)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部门许可、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被告人彭某、陶某多次到广东、广西等地接收黄芙蓉王、中华(硬)等品牌的卷烟运输至耒阳市所租赁的仓库中,然后对卷烟进行打码、销售。该仓库租金由林某亮以现金形式交给被告人刘某,再由刘某支付给房主。同时,刘某还参与了从广东省乐昌市和广西防城港市接收卷烟运输至耒阳市、给卷烟打码、运输卷烟至外地销售等活动。

2023年7月19日,林某苗驾驶车辆在前面探路,彭某、陶某驾驶另一辆商务轿车到达乐昌市某高速公路出口的垃圾转运站处,从其他车辆将卷烟转载到车上,随后前往湖南省耒阳市,准备打码后销售。在进入湖南省宜章县宜连高速公路宜章南收费站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公安机关从该车辆后座位和后备箱共查获36箱1800条卷烟。2023年7月24日,耒阳市烟草专卖局和耒阳市公安局在林某亮、刘某等人租赁于耒阳市的仓库中查获150条“和天下”卷烟。经鉴定:这两批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货值金额共计597500元。


法院判决

宜章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亮、刘某、彭某、陶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未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林某亮系主犯,刘某、彭某、陶某系从犯。鉴于被告人林某亮、彭某、陶某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情节,法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系累犯,法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

综合被告人林某亮、刘某、彭某、陶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悔罪态度,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林某亮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被告人陶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一审宣判后,四名被告人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同时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经营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故各被告人的行为依照处罚较重的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烟草制品属于国家管控的专卖专营商品,无证卖真烟、无证卖假烟、有证卖假烟都是违法犯罪行为。非法经营行为包含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等多种行为方式,只要行为人实施其中的一种行为,即为既遂。彭某和陶某作为司机被雇佣,在没有烟草准运证的前提下,明确知道所运输的货物为烟草而帮助运输,故以非法经营罪的共犯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和经销商,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销售烟草制品。切勿试图通过买卖假烟牟利,切忌触碰法律红线。如发现有人生产、运输、销售假烟,请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来源:刑事庭
责任编辑:肖代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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