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是由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保险,旨在确保第三人即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时,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得及时、便捷的赔偿。如果在车辆未购买交强险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
近日,宜章法院梅田法庭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最终通过释法析理化解该起纠纷。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12日,黄某甲驾驶摩托车在宜章县梅田镇某路段与王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车上乘车人黄某乙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甲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黄某乙受伤后到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经鉴定,事故致其构成十级伤残,后续取出骨折内固定器等治疗费用仍需11000元。黄某甲虽积极同受害人协商赔偿事宜,但因其未购买所驾驶摩托车的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险,本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的赔偿责任,需自行承担,又因其家庭经济较为困难,所以双方对赔偿金额异议较大,一直未能达成和解,故黄某乙将黄某甲诉至法院。
法院调解
鉴于多次调解未果,宜章法院依法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休庭期间,承办法官进一步向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引用相关法条进一步释明本次事故各方的过错及责任,对赔偿金额进行逐项分析,引导他们理性对待事故责任及赔偿问题,并针对双方争议焦点逐一进行分析和解答。黄某甲逐步意识到了自己的问题,愿意承担自己的赔偿责任,黄某乙也考虑到黄某甲的同村村民关系及其赔偿能力,对赔偿数额作出一定让步。
最终,双方当事人就本案的赔偿事项达成一致,当场签署调解协议:黄某甲向黄某乙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5000元。黄某甲当庭向黄某乙交付45000元现金及微信转账40000元。黄某乙得以安心接受后续治疗等待恢复健康,本次纠纷得到妥善解决。黄某甲也表示要吸取这次教训,向承办法官感慨道:“经历了这次,不管什么样的车,只要没有投保,无论如何也不敢开上路。”
法官提醒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本案中,黄某甲的摩托车未购买交强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等相关法律规定,黄某甲作为投保义务人及侵权行为人,本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的赔偿责任,黄某甲需自行承担。
交强险范围内的责任承担是不区分责任过错比例大小的,只要侵权人在事故中存在过错,在交强险范围内即应全额对被侵权人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也是交强险作为强制保险对于保障赔偿受害人基础损失的重要特性。法官在此提醒各位车主,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务必及时购买及续保交强险,注意行车安全,避免因未购买交强险而给自己和他人造成不可预期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