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刘建军 通讯员 刘子颖 巫执坤)近日,宜章县人民法院发出2024年首份对破产企业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决定书,针对某企业直接责任人妨碍破产清算行为,依法决定罚款10000元。
某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5月24日,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投资人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欧某。法院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破产管理人多次通知欧某,要求移交企业资产、经营手续、财务账册账目等,但其以前述财务资料保管不当已灭失为由拒不提供,导致管理人无法对公司财产开展清算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破产企业及有关人员负有妥善保管并向管理人移交财产、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法定义务。欧某作为企业直接责任人,在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不履行移交义务,导致破产案件财产状况不明,增加了管理人依法履职的成本,妨碍了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的审理,依法应予惩处。
“处罚不是目的,是手段。希望相关市场主体能够以此次处罚为警示,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积极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工作,确保破产程序顺利推进。”该案承办法官说道。